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文综罚字(2024) 12号

来源: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2 18: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文综罚字(2024) 12

当事人: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涂志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MRRPKX3

经营者:涂志平

经营场所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民生路5号鑫都花园1栋01号商铺

2024年12月2日16时00分至2024年12月2日16时30分,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梁长鑫(20020521006)、陆秋群(200205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民生路5号鑫都花园1栋01号商铺的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涂志平全程陪同检查。经查,该店处于经营状态,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MRRPKX3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桂零字第01001-01112号”,店内有出版物摆放销售,执法人员抽查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发现均无版权页信息,印刷粗糙,纸张质量低劣,利用“扫黄打非”APP 软件对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背页的编码“9787531929567” 进行信息扫描,显示查询结果均为“《隐藏的图画》,作者:凯瑟琳.诺顿主编,ISBN: 978-7-5319-2956-7,CIP: 211113652出版单位: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扫描的图书名称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123日,当事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对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涂志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份,证明当事人发行3本苍炎燃月》的事实;

3、现场查获的3本《苍炎燃月》均无版权页信息,印刷粗糙,纸张质量低劣,经用“扫黄打非”APP软件及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平台,对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背页的编码“9787531929567” 进行信息扫描,显示查询结果均为“《隐藏的图画》,作者:凯瑟琳.诺顿主编,ISBN: 978-7-5319-2956-7, CIP: 211113652出版单位: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扫描的图书名称不一 致,本局认定为侵权盗版书籍。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未销售的事实;

5、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综上所述,本局认定,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硝凿

2024年12月4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鹿)文综罚告字[2024]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菅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子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根据每图书单价累加计算出3本图书总价为45元,违法经营额明显不足5万元;因当事人无销告记录,无销售凭证,故本局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著作权部分第一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对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苍炎燃月3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罚没物品清单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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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文综罚字(2024) 12号

来源: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2 18: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文综罚字(2024) 12

当事人: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涂志平)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MRRPKX3

经营者:涂志平

经营场所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民生路5号鑫都花园1栋01号商铺

2024年12月2日16时00分至2024年12月2日16时30分,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梁长鑫(20020521006)、陆秋群(200205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民生路5号鑫都花园1栋01号商铺的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涂志平全程陪同检查。经查,该店处于经营状态,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3MA5MRRPKX3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桂零字第01001-01112号”,店内有出版物摆放销售,执法人员抽查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发现均无版权页信息,印刷粗糙,纸张质量低劣,利用“扫黄打非”APP 软件对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背页的编码“9787531929567” 进行信息扫描,显示查询结果均为“《隐藏的图画》,作者:凯瑟琳.诺顿主编,ISBN: 978-7-5319-2956-7,CIP: 211113652出版单位: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扫描的图书名称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将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当事人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123日,当事人到我单位接受调查询问,对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涂志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份,证明当事人发行3本苍炎燃月》的事实;

3、现场查获的3本《苍炎燃月》均无版权页信息,印刷粗糙,纸张质量低劣,经用“扫黄打非”APP软件及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平台,对3本苍炎燃月1册1本、2册2本图书背页的编码“9787531929567” 进行信息扫描,显示查询结果均为“《隐藏的图画》,作者:凯瑟琳.诺顿主编,ISBN: 978-7-5319-2956-7, CIP: 211113652出版单位:黑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扫描的图书名称不一 致,本局认定为侵权盗版书籍。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未销售的事实;

5、以上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综上所述,本局认定,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硝凿

2024年12月4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鹿)文综罚告字[2024]1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菅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子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根据每图书单价累加计算出3本图书总价为45元,违法经营额明显不足5万元;因当事人无销告记录,无销售凭证,故本局认定其无违法所得。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著作权部分第一节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拟对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鹿寨县惠众办公用品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苍炎燃月3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或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罚没物品清单

                    

                         鹿寨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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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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