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表
不 动 产 登 记 收 费 标 准 表 | |||||||||
收费 项目 |
标准分类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件) |
登记类型 |
收费情形 |
缴款人 |
减半情形 |
免收情形 |
批准收费的文号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 |
件 |
80 |
首次登记 |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权利人 |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相关减免收取登记费依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转移登记 |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 |
权利人 | |||||||
变更登记 |
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
权利人 | |||||||
抵押登记 |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抵押权人 | |||||||
地役权登记 |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需役地人 | |||||||
非住宅类 |
件 |
550 |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
权利人 | ||||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利人 | ||||||||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
权利人 | ||||||||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权利人 | ||||||||
地役权 |
需役地人 | ||||||||
抵押权 |
抵押权人 | ||||||||
工本费 |
不动产证书工本费 |
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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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权利人 |
|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
权利人 |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权利人 | ||||||||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
权利人 | ||||||||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
权利人 | ||||||||
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
不动产登记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