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65号提案——关于减轻卫生系统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建议

来源: 县政协  |   发布日期: 2016-01-08 17:17   |  作者: 廖元锋
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这种现状在我县医疗卫生单位较为突出,由于医疗卫生单位是一个工作时间长、强度大、超负荷的特殊行业,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无休止的超负荷工作。医疗卫生单位属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医务人员队伍庞大,人均每月获得财政补助费极少,社保缴费高于财政补助费。过高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造成我县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均有大量骨干人员流失的严峻状况,给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的生存发展带来很大压力,也将给全县的经济发展带来影响。 分析:缴费负担偏重有三个原因:一、社保缴费基数偏高。以我县县级三家医院2014年缴费基数均比2013年缴费基数增长49%以上,其中县中医院同比增长106%;三家医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占医院业务收入比的5-7%。于医院而言,即便按最低基数参保,医院每个月为每个员工支付“五险”费用也需850元左右,于员工个人而言,则每月要出290元左右。二、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保缴费以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纳基数,这意味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加则缴费基数也会随之上浮。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平均工资”是否体现所有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不能回避的现实是,社会平均工资主要以城镇职工作为对象统计,但不同行业与不同性质的职工间收入差距很大,这必然造成很多人实际上并达不到官方确定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被平均”了。可见,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存在不合理。经向柳州市辖其他四县融安、融水、柳江、柳城了解,四县均以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为基数,不包括绩效、加班、夜班费等,我县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都只以工资作基数,但我县医疗卫生系统的基数核定则包括所有收入,如绩效、加班、夜班费等均包括其中,这更是加大了医院的缴费负担。三、忽略行业特点。一是我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于2012年9月被列入自治区第一批县级医改试点单位,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安排,于2012年9月1日起取消15%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按进货价零差率销售。医改政策实施以来,我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每月纯收入减少约30多万元,一年将减少纯收入约400多万元。纯收入减少,各项支出比例大,出现收支不平衡状况,医院负债经营,财务不堪重负,职工收入下降。二是据不完全调查,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年只能得到财政200多万元的差额补助,相当于每人每月只能得到300多元的财政补助。在目前的消费水平下,这笔费用连最基本的社保支出都不够。三是由于医疗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新技术新项目、派送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等工作都需要大量资金支出,而仅靠财政补助是不行的,更多的是靠自筹资金来解决,而自筹资金来源于医院各个部门不断压缩成本才积累下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社保支出增大,无疑给职工在工作上带来重创。 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缴费成本,如何使社会保险这项工程和经济同步发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采用福建三明市方法,无论是实行年薪的对象,还是实行绩效工资的对象,一律按档案工资计算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应由单位交部分由单位缴交,应由个人缴交部分从个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二、加大财政补贴及政府投入。目前财政对医疗卫生单位按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差额补贴。建议财政提高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差额补贴比例,并对单位在社保方面编外人员的支出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三、建议放缓社保缴费基数的增幅比例、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同时加强社保金投资管理,争取“让钱生钱”。

                                           县政协委员:刘静等10人

 

县人社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静、胡开明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关于减轻卫生系统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建议》(第6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要求,我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对全县所有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书面材料的稽核,并根据书面材料稽核情况反馈对存疑参保单位进行实地重点稽核,部分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我们均发出了整改通知并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社会保险基数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所在,也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二点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均是按照上述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政策还没有明确按行业分类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因此,你们要求减轻卫生系统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一时还无法解决,敬请你们支持和理解。 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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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县政协  |   发布日期: 2016-01-08 17:17    |  作者: 廖元锋
近年来各地社会保险费增幅偏快,职工和企业的负担很重,一些收入较低者缴费后工资已所剩无几,影响了正常生活。这种现状在我县医疗卫生单位较为突出,由于医疗卫生单位是一个工作时间长、强度大、超负荷的特殊行业,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无休止的超负荷工作。医疗卫生单位属于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医务人员队伍庞大,人均每月获得财政补助费极少,社保缴费高于财政补助费。过高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造成我县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均有大量骨干人员流失的严峻状况,给我县医疗卫生单位的生存发展带来很大压力,也将给全县的经济发展带来影响。 分析:缴费负担偏重有三个原因:一、社保缴费基数偏高。以我县县级三家医院2014年缴费基数均比2013年缴费基数增长49%以上,其中县中医院同比增长106%;三家医院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均占医院业务收入比的5-7%。于医院而言,即便按最低基数参保,医院每个月为每个员工支付“五险”费用也需850元左右,于员工个人而言,则每月要出290元左右。二、缴费基数核定不合理。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保缴费以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纳基数,这意味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加则缴费基数也会随之上浮。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平均工资”是否体现所有人的真实收入水平?不能回避的现实是,社会平均工资主要以城镇职工作为对象统计,但不同行业与不同性质的职工间收入差距很大,这必然造成很多人实际上并达不到官方确定的“社会平均工资”,而是“被平均”了。可见,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存在不合理。经向柳州市辖其他四县融安、融水、柳江、柳城了解,四县均以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为基数,不包括绩效、加班、夜班费等,我县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都只以工资作基数,但我县医疗卫生系统的基数核定则包括所有收入,如绩效、加班、夜班费等均包括其中,这更是加大了医院的缴费负担。三、忽略行业特点。一是我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于2012年9月被列入自治区第一批县级医改试点单位,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安排,于2012年9月1日起取消15%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按进货价零差率销售。医改政策实施以来,我县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每月纯收入减少约30多万元,一年将减少纯收入约400多万元。纯收入减少,各项支出比例大,出现收支不平衡状况,医院负债经营,财务不堪重负,职工收入下降。二是据不完全调查,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年只能得到财政200多万元的差额补助,相当于每人每月只能得到300多元的财政补助。在目前的消费水平下,这笔费用连最基本的社保支出都不够。三是由于医疗行业基础设施建设、研发新技术新项目、派送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等工作都需要大量资金支出,而仅靠财政补助是不行的,更多的是靠自筹资金来解决,而自筹资金来源于医院各个部门不断压缩成本才积累下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社保支出增大,无疑给职工在工作上带来重创。 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缴费成本,如何使社会保险这项工程和经济同步发展,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采用福建三明市方法,无论是实行年薪的对象,还是实行绩效工资的对象,一律按档案工资计算缴纳“五险一金”,其中应由单位交部分由单位缴交,应由个人缴交部分从个人薪酬中代扣代缴。 二、加大财政补贴及政府投入。目前财政对医疗卫生单位按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进行差额补贴。建议财政提高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差额补贴比例,并对单位在社保方面编外人员的支出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三、建议放缓社保缴费基数的增幅比例、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同时加强社保金投资管理,争取“让钱生钱”。

                                           县政协委员:刘静等10人

 

县人社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刘静、胡开明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关于减轻卫生系统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建议》(第65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要求,我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都对全县所有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书面材料的稽核,并根据书面材料稽核情况反馈对存疑参保单位进行实地重点稽核,部分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社保缴费基数的行为,我们均发出了整改通知并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依法依规进行社会保险基数稽核,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所在,也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二点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均是按照上述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政策还没有明确按行业分类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因此,你们要求减轻卫生系统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一时还无法解决,敬请你们支持和理解。 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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