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88号提案——关于加强对屠宰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各种家养牲畜肉类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由于狗肉和羊肉具有口感好和较高的营养价值,所以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最近笔者通过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了解到,我县和我区的部分市县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受到利益驱动,购买有毒的麻醉药或者其它毒药将别人家养的狗和羊毒晕或者毒死,然后盗走拿到市场上去贩卖。笔者经实地调查了解到,我县县城老市场、建中市场、桂中市场等市场分布有不少小型的个体屠宰店和贩卖狗肉、羊肉的摊点,个别摊点往往因贪图价格便宜而置消费者的安危于不顾,随意收购来历不明的死狗和死羊来进行宰杀然后卖给群众或者饭店、酒家,不明真相的群众吃到这些狗肉和羊肉将给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因此,我建议:一、将狗、羊等牲畜象猪和牛一样集中到正规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必须经过一系列正规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二、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工作人员到市场各摊点进行检查,对有私自屠宰和贩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狗肉、羊肉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三、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用毒药毒狗、羊和盗窃狗、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县政协委员:庞志勇、岑伟胜
县食药监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8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庞志勇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关于加强对屠宰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第8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我县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已经实行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人们对猪肉消费的安全卫生还是比较放心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牛、羊、狗肉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牛、羊、狗肉的卫生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现在,由于利益的驱使,市场上出现了一些逃避检疫,销售病死牛、羊、狗肉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牛、羊、狗的屠宰管理,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只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在广西来说,查处私宰依据的法规,分别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西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其中《广西家畜屠宰管理条例》适用于猪、牛、羊、犬等禽畜的宰杀监管。但是,2010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废止了《广西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16个法规,这就意味着在广西肉牛的屠宰监管没有了法律依据,监管出现“真空区”。对私宰动物主要是按照《动植物防疫法》进行查处。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因此,根据《动植物防疫法》,只能由检疫部门对上市后的肉品进行检查,而这已是牛肉到消费者手中的最后环节。 根据部门职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而流通领域的猪肉监管分为两方面:一方面,猪肉手续不全,或者说“三章两证”(定点屠宰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明)不全的猪肉,食药监部门是不允许其上市交易的;另一方面,经营者证照齐全,猪肉“三章两证”齐备,食药监部门就允许其上市交易,肉的品质归畜牧部门监管。 二、我们将根据职责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经营者、消费者对牛、羊、狗检疫监管的认识,形成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对所有屠宰、加工、储运、销售肉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培训和学习,制定经营者守则,提高其防检疫意识,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检疫监管工作。加大注水肉识别常识的宣传教育,订制宣传牌悬挂市场内,提高消费者认识辨别能力。设置举报电话,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监督管理之中,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才能违法分子无利可图、无空可钻。 2.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一是由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足工作职能,切实加大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私屠乱宰肉进市场。二是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牛羊狗屠宰、检疫、市场监管的部门,统一协调牛羊狗屠宰、加工、销售所有环节出现问题的监督管理,对出现涉及两部门管理的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加强牛羊狗屠宰的监管工作。 三、存在不足 目前,迫切需要国家制定一部针对牛、羊、狗屠宰管理的全国性法律,完善牛、羊、狗屠宰、检疫、监管等方面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这样,执法部门才能要求肉类经营者集中屠宰,才能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否则,执法部门的执法将是无依据的,甚至是违法的。 感谢你们对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你们对我局今后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水产畜牧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8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庞志勇、岑伟胜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关于加强对屠宰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第88号)已收悉。首先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你们提出的建议很好,我们十分重视,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狗的屠宰检疫现状:庞大的民间狗肉市场,监管却始终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产地检疫。当动物发生空间移动时,该动物需要同时满足来源明确(非疫区)、免疫记录完备、健康无疫病,方可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1年10月21日出台的《犬产地检疫规程》,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实施犬类转往它地运输时提供了检疫依据,检疫的目的主要是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出发,防止潜在的动物疫病的扩散。第二步是屠宰检疫。屠宰检疫分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只有经屠宰检疫合格的产品,方可合法上市流通销售。但我国并未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除了生猪、家禽、牛、羊有完整的产地检疫规程及屠宰检疫规程外,犬等小动物仅有产地检疫规程,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屠宰检疫规程。当然还有《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检疫通用规范,但该规范除猪、牛、羊、家禽外,只涉及马、骡、驴、骆驼和家兔,亦即,除了上述几种动物是有检疫标准的,其余动物,即使按照该通用规范,也无章可循。由于产地检疫与食用无直接关联关系,而涉及食用的屠宰检疫却因为缺乏规程无法实施。 如需完善狗的屠宰,必须要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基层的检疫人员才有可操作的空间。而动物检疫属于法律上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标准必须是规章以上法律层级的文件,依据《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文件级别为省政府文件,做出具体规定的最低文件级别为规章,而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同时,根据《动物检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分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的检疫标准和规程应由农业部制定,地方政府无权制定,因此,狗肉的屠宰检疫目前无法进行。 二、羊的屠宰检疫现状:我县的屠宰场目前普遍只配备有猪、牛两种屠宰生产线,而羊的屠宰生产线并没有。尽管农业部出台有羊的产地及屠宰检疫规程,但是由于我县并无相应的羊的专业屠宰线,我县的屠宰检疫人员无法实施相应的屠宰检疫。因此,如果我县需将羊的屠宰规范化,应首先配备相应的规范化的羊屠宰线。有了硬件支撑,我县的屠宰检疫人员才能在合法的环境下进行严格的检疫。 相对于猪肉和牛肉的需求,狗肉和羊肉的需求量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但是,广西是少数民族地区,食狗及羊的历史悠久。为了确保我县人民能吃上放心的狗肉、羊肉,我局会根据上级的安排,在具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及相应的屠宰设施的情况下,积极做好相应的屠宰检疫工作。如有做得不到的地方,请多多提出宝贵意见。 谢谢!
县公安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88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庞志勇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提案《关于加强对屠宰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第8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至今我局共受理关于用毒药毒狗、羊和盗窃狗、羊的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十余人,其中行政拘留10人,逮捕1人。我局将继续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