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79号提案——关于整治污染洛清江环境卫生的建议

来源: 县政协  |   发布日期: 2016-01-08 17:50   |  作者: 廖元锋

  洛清江是鹿寨人民的母亲河,县自来水厂的水都取自洛清江,县城绝大多数居民都饮用洛清江的水,洛清江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鹿寨儿女,鹿寨人民的日常生活与洛清江的关系密不可分。最近,笔者经实地调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污染洛清江水质的问题:一、在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有不少养猪场将猪的粪便直接排到洛清江去;二、经常看到住在洛清江两岸个别群众贪图方便随手将垃圾倒到河里或者河床上,个别人甚至将死鸡、死鸭等丢到河里;三、每年的7、8、9月份游泳的旺季,一些人为了自己个人的蝇头小利,将烧烤摊摆在河床上进行经营,最近的烘烤摊离河面只有几米远,造成河床上满地都是群众丢弃的竹签、废纸巾、动物骨头、煤炭灰、油污、纸碗纸杯等生活垃圾,整个河床上一遍狼籍等等,以上行为严重的污染了洛清江的水质,县城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广大群众对污染洛清江的行为深恶痛绝。 因此,我建议:一、县环保、水利、住建、畜牧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要求将猪的粪便直接排放到洛清江的养猪场的不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对无法整改的要求其定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要依法取缔;二、对在河床上经营烧烤摊的行为要责令其搬到指定地点进行经营,对拒不搬离的烧烤摊要依法取缔;三、加强舆论宣传力度,使人人都自觉爱护和保护母亲河,让鹿寨人民使用上清洁卫生的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打造宜居、宜业、美丽鹿寨做出积极的贡献。

  

                                           县政协委员:庞志勇

  

县环保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7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庞志勇委员: 你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整治污染洛清江环境卫生的建议》的提案(第79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猪场粪便排到洛清江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为此,我局联合县畜牧局、水利等部门对洛清江两岸周边养殖场进行调查并责成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进行整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均不设外排口。 二、关于个别群众将死鸡死鸭丢到河里的问题 依据《鹿寨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县畜牧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关于河边烧烤乱扔垃圾的问题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露天烧烤的问题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烧烤垃圾问题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我局已将该问题报鹿寨县人民政府,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 为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我局于2012年组织划定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2013年已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复。2011年以来,我局每季度对县城饮用水源水质进行采样,送到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做基本项(69项)分析,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项(109项)分析。县自来水厂也形成适时监测的工作机制。为确保县城饮用水源安全,在我局推动下,饮用水取水点上移650米的工程已由县自来水厂启动建设。我局积极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调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引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 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县起草的《鹿寨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已完成两次征求意见,近期有望审定出台。届时,我们将依据该方案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并适时启动养殖场搬迁工作,解决养殖场污染水源的问题。 庞志勇委员,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请你对环保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请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我局反映。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鹿寨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暂行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鹿寨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暂行办法》

  第七条 弃置在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街道、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港口或码头、公路、铁路、江河、沟渠、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死亡动物、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上报并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指导下负责无害化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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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79号提案——关于整治污染洛清江环境卫生的建议

来源: 县政协  |   发布日期: 2016-01-08 17:50    |  作者: 廖元锋

  洛清江是鹿寨人民的母亲河,县自来水厂的水都取自洛清江,县城绝大多数居民都饮用洛清江的水,洛清江养育了一代又一代的鹿寨儿女,鹿寨人民的日常生活与洛清江的关系密不可分。最近,笔者经实地调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污染洛清江水质的问题:一、在县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有不少养猪场将猪的粪便直接排到洛清江去;二、经常看到住在洛清江两岸个别群众贪图方便随手将垃圾倒到河里或者河床上,个别人甚至将死鸡、死鸭等丢到河里;三、每年的7、8、9月份游泳的旺季,一些人为了自己个人的蝇头小利,将烧烤摊摆在河床上进行经营,最近的烘烤摊离河面只有几米远,造成河床上满地都是群众丢弃的竹签、废纸巾、动物骨头、煤炭灰、油污、纸碗纸杯等生活垃圾,整个河床上一遍狼籍等等,以上行为严重的污染了洛清江的水质,县城居民的饮水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广大群众对污染洛清江的行为深恶痛绝。 因此,我建议:一、县环保、水利、住建、畜牧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要求将猪的粪便直接排放到洛清江的养猪场的不法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对无法整改的要求其定期搬迁,对拒不搬迁的要依法取缔;二、对在河床上经营烧烤摊的行为要责令其搬到指定地点进行经营,对拒不搬离的烧烤摊要依法取缔;三、加强舆论宣传力度,使人人都自觉爱护和保护母亲河,让鹿寨人民使用上清洁卫生的水,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打造宜居、宜业、美丽鹿寨做出积极的贡献。

  

                                           县政协委员:庞志勇

  

县环保局关于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第79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庞志勇委员: 你在县政协八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整治污染洛清江环境卫生的建议》的提案(第79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猪场粪便排到洛清江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为此,我局联合县畜牧局、水利等部门对洛清江两岸周边养殖场进行调查并责成存在问题的养殖场进行整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场均不设外排口。 二、关于个别群众将死鸡死鸭丢到河里的问题 依据《鹿寨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县畜牧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关于河边烧烤乱扔垃圾的问题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露天烧烤的问题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烧烤垃圾问题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我局已将该问题报鹿寨县人民政府,建议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下一步工作 为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我局于2012年组织划定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2013年已获得自治区政府批复。2011年以来,我局每季度对县城饮用水源水质进行采样,送到柳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做基本项(69项)分析,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项(109项)分析。县自来水厂也形成适时监测的工作机制。为确保县城饮用水源安全,在我局推动下,饮用水取水点上移650米的工程已由县自来水厂启动建设。我局积极组织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调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引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 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县起草的《鹿寨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已完成两次征求意见,近期有望审定出台。届时,我们将依据该方案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并适时启动养殖场搬迁工作,解决养殖场污染水源的问题。 庞志勇委员,非常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请你对环保工作予以监督,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请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我局反映。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鹿寨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暂行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鹿寨县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处置暂行办法》

  第七条 弃置在办公区、住宅区、商业区、街道、工矿区、开发区、车站、港口或码头、公路、铁路、江河、沟渠、旅游景区、集贸市场等场所的死亡动物、可疑动物产品,由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上报并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的指导下负责无害化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经营场所。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由所在地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体保持清洁,水面无漂浮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等设施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应当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第三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四)在城市道路上占道冲洗车辆,向城市道路排放洗车污水; (五)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十)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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