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21号提案:关于规范家庭饲养宠物犬的管理
提案内容: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及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居民的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样化发展,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随之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宠物扰民问题,疾病传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宠物吓人、伤人问题等。总之,饲养宠物热已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一大热点问题。目前,国家有关宠物的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作了损害规定,缺乏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
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县社会精神文明、文化文明、生态文明时代要求的规范家庭饲养宠物犬管理规定。如:1.制定有关家庭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饲养者和管理者有法可循、有法看依。2.加大犬只管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家庭饲养宠物犬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狂犬病防治科学知识,群众文明饲养。3.建章立制。一是制定管理制度,如登记审批制度、饲养许可证制度,防疫和专项管理制度等。二是建立监护人制度,建立宠物登记卡,实行一物一卡。三是建立饲养宠物犬的负面清单和禁入场所清单。 4.明确饲养者、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5.落实饲养者的主体责任,发挥社区的基层核心管理作用,卫生防疫部门、环境卫生部门的监管作用,公安机关、城市执法管理的执法震慑力。
——这是鹿寨县政协委员周宗琼、潘柏源在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的提案。
办理情况:
一、具体办理情况
1、公安机关将针对宠物犬饲养扰民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2、住建局、县农业局、畜牡兽医、卫计局、工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存在问题:县里没有出台有关宠物犬的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只能在接到报警后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且处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无法规范养犬行为。
下一步工作计划:1、建议县政府参照《柳州市养犬暂行办法》出台我县相关养犬管理办法;2、建立犬只留养场所,配备人员,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3、建立县里相关管理办法后,公安机关将负责县城养犬的审批登记与违章犬、无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对于违法闹事、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犬只进行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县公安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改,2016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修改) 第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对控制犬患的职责: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养犬的审批登记,组织处理违章养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供应犬用狂犬疫苗,制发犬防工具,实施城乡犬只免疫并标记,进行家畜狂犬病疫情监测,处理被咬伤的家养畜、禽和进出口犬只的检疫和免疫工作。”
县农业局根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根据宠物犬免疫注射需要以及方便群众的原则,我县可设立1—2个宠物犬定点注射点。养犬畜主可带犬到定点注射点接受犬狂犬病疫苗注射并自行承担注射费用,建立免疫记录备案,咨询家犬相关防疫知识。
县农业局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将通过“3.15”、“科技三下乡”、“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广泛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犬只免疫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群众狂犬病防控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