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审批劳派销字〔2025〕4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申请人:广西鸿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城南创业路15号
鹿城名都大门东侧三层
法定代表人:潘晓松
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局同意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4502230008),即依法注销你公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0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寨县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25年0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