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林业局】鹿林审政〔2024〕17号 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
鹿寨县拉沟乡大坪村村民委员会:
经审查,贵单位于2024年7月1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鹿寨县拉沟乡大坪村大坪屯林业生产服务道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你鹿寨县拉沟乡大坪村大坪屯林业生产服务道路,属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林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鹿寨县拉沟乡大坪村大坪屯林业生产服务道路使用林地位于鹿寨县拉沟乡大坪村13林班207.1、207.2、207.3、225.1、234.1、239.1、242.1、248.1、248.2、248.3、253.1、254.1、259.1、260.1、260.2、270.1小班范围内,Ⅱ级保护林地面积0.1850公顷;Ⅲ级保护林地面积0.3596公顷;Ⅳ级保护林地面积0.0378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修筑《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七、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鹿寨县林业局
2024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