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鹿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21 11:35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应急和消防救援综合服务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管理工作,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的要求,现将《鹿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鹿寨县应急管理

2025320






鹿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地震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符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 号)有关规定的人员,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制式服装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以及帽类、鞋类等。本规定所称的标志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任务等工作时间应当着装,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三)按照规定佩戴齐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不戴帽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制式皮鞋。进入特殊执法环境应当佩戴齐全个体防护装备。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宜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执法任务外出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六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七条

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精神良好、行为得体,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如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补发。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转赠、转借、变卖。

第九条

季节换装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依照省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尊重和爱护标志,严格规范使用标志,严禁任何损害标志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应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巡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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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21 11:35   

局机关各股室(中心),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应急和消防救援综合服务中心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管理工作,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的要求,现将《鹿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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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地震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符合《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 号)有关规定的人员,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制式服装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以及帽类、鞋类等。本规定所称的标志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任务等工作时间应当着装,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三)按照规定佩戴齐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不戴帽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制式皮鞋。进入特殊执法环境应当佩戴齐全个体防护装备。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宜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执法任务外出的。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情形。

第六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七条

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精神良好、行为得体,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如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补发。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转赠、转借、变卖。

第九条

季节换装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依照省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尊重和爱护标志,严格规范使用标志,严禁任何损害标志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要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应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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