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15 14:45

    2019年11月6日下午5点左右,位于鹿寨县平山镇的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发生一起工人铁塔高处坠落至地面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11月12日,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平山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原名为乌东德电站送广东广西特高压多端直流示范工程线路工程,该工程起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昆北换流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北换流站,止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门换流站,途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4省(区)。直流线路全长1451km,其中云南境内244km, 贵州境内285km,广西境内(西-东段)约642km,广东境内280km。事故点为总工程中的第14标段,工程发包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承包人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王关红为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务工人员,与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有《劳务用工合同》。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94508N

名称: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岳池县九龙镇东河之春A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蒋*

注册资本:捌仟贰佰叁拾捌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5日

营业日期:2010年11月1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土木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岳池县九龙镇东河之春A栋2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3294508N

法定代表人:蒋浩    注册资本:823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书编号:D351**3419   有效期:2021年3月22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6-03-22)

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16-03-22)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11月6日17时。

    四、事故发生地点

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位于鹿寨县平山镇龙婆村大正屯附近山上)

五、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王关*,男,2*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坝镇红碧村民委员会*****号,身份证号:5306231993******533,伤害程度:死亡,工种:地面组装工,本工种工龄:6个月,未持有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证》。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1月6日17时左右,劳务施工单位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的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进行组塔作业。从业人员王关*在地面组塔作业时,发现塔上高处工作人手不够,于是登上约10米高的铁塔进行组塔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不慎从约10米高的铁塔架上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电话进行求助,因伤势过重,经120医生医治无效而死亡

11月10日,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王关*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公司已按协议作出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工人王关*在铁塔上进行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不慎从约10米高的铁塔架上坠落至地面而引发事故,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人施工随意性大,地面施工人员串岗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登高作业,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王关*(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证》,串岗登高作业,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不慎从铁塔架约1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而引发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组塔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把关不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王关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登高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杨朝*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事故工程的负责人对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王关红串岗登高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四)黄荣*(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安全管理不规范,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五)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令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项目部的监管,事故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等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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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鹿寨县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0-06-15 14:45   

    2019年11月6日下午5点左右,位于鹿寨县平山镇的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发生一起工人铁塔高处坠落至地面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及有关规定,11月12日,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平山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工贸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工程基本情况

    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原名为乌东德电站送广东广西特高压多端直流示范工程线路工程,该工程起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昆北换流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北换流站,止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门换流站,途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4省(区)。直流线路全长1451km,其中云南境内244km, 贵州境内285km,广西境内(西-东段)约642km,广东境内280km。事故点为总工程中的第14标段,工程发包人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承包人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人为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受害人王关红为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务工人员,与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有《劳务用工合同》。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94508N

名称: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岳池县九龙镇东河之春A栋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蒋*

注册资本:捌仟贰佰叁拾捌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5日

营业日期:2010年11月1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电力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道路交通建设施工、土木工程施工、送变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岳池县九龙镇东河之春A栋2楼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3294508N

法定代表人:蒋浩    注册资本:823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证书编号:D351**3419   有效期:2021年3月22日

资质类别及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6-03-22)

施工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16-03-22)

三、事故发生时间

    2019年11月6日17时。

    四、事故发生地点

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位于鹿寨县平山镇龙婆村大正屯附近山上)

五、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事故

六、事故伤亡情况

死者王关*,男,2*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庙坝镇红碧村民委员会*****号,身份证号:5306231993******533,伤害程度:死亡,工种:地面组装工,本工种工龄:6个月,未持有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证》。

七、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般事故

八、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11月6日17时左右,劳务施工单位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对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的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进行组塔作业。从业人员王关*在地面组塔作业时,发现塔上高处工作人手不够,于是登上约10米高的铁塔进行组塔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不慎从约10米高的铁塔架上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电话进行求助,因伤势过重,经120医生医治无效而死亡

11月10日,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与王关*家属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公司已按协议作出了赔偿,至此,相关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询问相关人员有关情况后进行综合分析:工人王关*在铁塔上进行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不慎从约10米高的铁塔架上坠落至地面而引发事故,其个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作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2.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生产经营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人施工随意性大,地面施工人员串岗登高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冒险登高作业,个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也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十、事故的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致认定: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善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故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为:

(一)王关*(事故单位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生产知识不足,个人行为不安全,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证》,串岗登高作业,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不慎从铁塔架约10米高处坠落至地面而引发事故,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组塔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时,安全生产管理把关不严,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王关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上岗登高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三)杨朝*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派驻事故工程的负责人对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N14086号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工人王关红串岗登高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四)黄荣*(事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安全管理不规范,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事故调查组。

(五)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事故涉嫌刑事责任的,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相关规定立案处理。

十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责成四川腾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令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强对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项目部的监管,事故工程总承包公司与劳务分包公司等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昆柳龙直流线路工程14标“1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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