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2” 压路机侧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12日上午8时50分许,在鹿寨县鹿寨镇新村村小黄皮屯附近的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项目4-9工区发生一起压路机侧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由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鹿寨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1.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下津路8号标准厂房1号厂房2号厂房连廊1号厂房五层厂房5楼511-13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MA5KD52J7P(2-1),法定代表人为刘*华,注册资本为7800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5日,经营许可项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营一般项目为金属结构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的经营活动)。具有三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2.压路机所有者。压路机所有者属于广西鑫予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30号空港大厦主楼15层1506-14号,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兵。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业为主的企业。2024年12月1日,与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机械设备租赁协议》,租赁一台压路机(含一名操作人员)。
3.压路机操作员。姜*涛(死者),广西贵港人,身份证号为45250219***********6,事发时为压路机操作员。2024年12月23日,参加了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建设工程机械专委会举行的培训活动,并通过建设工程机械行业专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获得压路机操作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证书编号为JX16ZG202*****9。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时间:2025年2月12日上午8时50分许
2.事故地点:鹿寨县鹿寨镇新村村小黄皮屯附近的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项目4-9工区。
图1:事故发生地点为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项目4-9工区。
3.事故设备:事故压路机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振动压路机,型号为XS223J,产品识别代码XUG02233PHJE00126,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发动机编号为D916B011479,生产合格证编号:091712507。
图2:事故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铭牌。
4.现场勘验。压路机当天施工作业内容是压实项目路面堆填的黄土。因压路机过于靠近路沿,导致侧翻至斜面高度约为6米的边坡坡底。经勘测,在较长一段距离内,压路机轮胎边缘与道路沿边距离为20cm,压路机滚轮边缘与道路沿边距离为10cm。
图3:压路机侧翻斜面高度约6米。
图4:压路机当日施工作业的路面
图5:压路机轮胎边缘与与路面沿边距离为20cm。
图6:压路机滚轮边缘与路面的沿边距离仅为1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5年2月12日上午7点25分,姜*涛在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驻地参加早班会,随后赶到工地现场,按照施工员梁*健的安排,操作压路机进行作业。8时50分左右,姜*涛在操作压路机的过程中,不慎翻下约6米高的斜坡坡底,造成压路机侧翻,自己被困在驾驶室内。梁*健第一时间发现了事故,立即赶赴现场施救。在现场不远的安全员屈*东也及时赶到现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向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汇报 。项目经理刘*伦随后赶到现场,立即联系吊车、勾机进行救援。约10点20分,姜*涛被抬出驾驶室,经120急救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姜*涛已无生命体征。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鹿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处理妥当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直接经济 损失 |
姜*涛 |
死亡 |
男 |
4*岁 |
广西贵港 |
压路机操作员 |
约12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压路机操作员姜*涛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4-9工区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①]的要求操作压路机,致使压路机行驶太靠近路沿,未达到“距路基边缘不少于50cm”的安全距离要求。姜*涛个人行为的不安全,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项目经理没有相应资质[②];没能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隐患排查相应记录。
2.企业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施工路段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或警戒线;现场施工管理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姜*涛操作压路机超过沿边安全距离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
调查认定,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2”压路机侧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类别为机械伤害事故。事故严重程度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的责任人员
姜*涛,压路机操作员,在操作压路机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要求操作压路机,致使压路机太靠近路沿造成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刘*华,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按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④]二是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刘*华,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起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加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力度,落实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作业工作。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扎实开展好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大项目驻地的管理,完善和落实生产安全制度。
广西中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2”
压路机侧翻事故调查组
2025年4月11日
[①] 《4-9工区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要求:在新筑的道路上碾压时,应从中间向两侧碾压,距路基边缘不少于0.5米。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