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2日10时许,在鹿寨县中渡镇长盛村小井屯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鹿寨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中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查阅资料、询问谈话、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未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未按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和安装使用安全设备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28MA2AWFAM9Y(1/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经营范围为桥梁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注册资本9800万元,成立于2019年8月15日,营业期限至长期,住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峃口镇新联村沿江路133号403室。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33330****,有效期从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JZ安许证字﹝2024﹞000***,有效期从2024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
2024年8月10日,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承接了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4-4工区桥梁工程项目业务。
2024年12月2日,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死者)签订有相关合同,王*在该项目担任模板工岗位(工种)。
(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鹿寨县中渡镇长盛村小井屯,属于柳州高速过境线公路(罗城经柳城至鹿寨段)4-4工区,设计名称为龙头大桥,上跨沟谷,中心桩号K81+243.000,桥梁起点桩号K81+059.500,终点桩号K81+426.500。桥梁全长367m,桥面宽度左、右幅均为12.75m。本桥上部结构:共3 联:(4*30)m+(4*30)m+(4*30)m;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砼(后张)T 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肋板台、柱式台,桥墩采用圆柱墩,最大墩高 26.0 m,平均墩高19.3m,右幅8#墩高为25.253m。
图1、图2:龙头大桥施工剖面图和平面图
- 梯笼整体被吹倒在地,梯笼底部整块掀翻、连接缆绳全部断开,每节梯笼尺寸为长3m×宽2m×高2m,共14节,约28米。死者摔落在梯笼外,穿戴有个人防护用品,经法医鉴定,符合高处坠落受伤特征。
图3为梯笼被吹倒的现场图
(三)相关调查情况
调查组邀请柳州市交通领域房屋建筑工程和工民建专业的三位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和资料查看,出具了事故分析调查报告。报告指出,一是强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自然因素。局地强阵风将框架式组合梯笼瞬间被吹倒,事故梯笼两处单钢管连墙件被拉断、三道缆风绳被拉断。二是人员违规操作是人为因素。在事发前一天收到气象预警通知,事发当天继续安排施工人员作业 ,致使在天气突然骤变时,撤离不及时,工人连梯笼一起被吹倒摔落。三是梯笼搭建存在问题是技术管理因素。梯笼基础未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为长4.5m×宽2.5m×厚0.3mC20混凝土板,实际为长3.66m×宽2.63m×厚0.13mC20混凝土板;连墙件未按施工方案要求5m设置一道,且未与桥墩形成八字形双向连接;附墙件拉杆的连接未按规范要求采用双扣件连接,且钢管搭接的长度不够;缆风绳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设置四道,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不满足45~60度,缆风绳直径不足8mm,应承担管理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2日上午7时许,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班组长贺*强,组织一线工厂14人召开了班前会,随后安排了具体工作,其中8#墩柱工作面为4人,分别为王*、李*辉、韦*辉、王*华,主要负责拆除模板工作。当日上午10时许,8#墩柱工人正在拆除人行作业通道时,天气突然骤变,刮起局地7-9级强风,28米高的梯笼瞬间被吹倒,在梯笼上的王*一并被摔落地面,其他三人因在墩柱的平台上幸免于难。
代理班组长贺*强发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汇报给了安全管理员钟*洋。钟*洋接报后,向现场施工经理和公司负责人作了汇报。随后,县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王*进行抢救。13时许,王*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管理员向鹿寨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接到事故报告,鹿寨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中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迅速派人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善后处理工作有序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姓名 |
伤害程度 |
性别 |
年龄 |
户籍 所在地 |
职业 (工种) |
直接经济 损失 |
王* |
死亡 |
男 |
4*岁 |
湖南涟源 |
模板工 |
120万元 |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当日当地的天气骤变,刮起局地7-9级强风,8#墩柱恰巧处于风口的最凹处,把施工用的梯笼设备瞬间吹倒,致使在梯笼上作业的王*一并被摔落地面,造成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①],对极端天气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研判不力、应急措施不到位;生产管理存在漏洞,从事高空作业的王*、李*辉等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取得相应资格[②];未完全按使用说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笼[③],未按施工方案要求每隔5m设置一道连墙件,未按规范要求采用双扣件连接附墙件拉杆,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设置四道缆风绳。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极端天气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研判不力、应急措施不到位;生产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完全按使用说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鹿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张*,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按规定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极端天气带来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鹿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涉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将该起事故调查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安排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认真开展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分析,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高处
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日
①《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按照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可能严重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④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