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鹿寨县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鹿安委办〔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提升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涉粉尘爆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柳安委办〔2018〕18号)精神要求,我办制订《2018年鹿寨县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本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划定时限,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效果。
联系人:陈建安
联系电话:0772-6825575,0772-6819095(传真)
电子邮箱:lzzag5575@126.com。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2018年鹿寨县工贸行业涉粉尘爆炸企业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治理工作,提升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涉粉尘爆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从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县工贸行业继续深化涉粉尘爆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掌握辖区粉尘涉爆企业基本信息,健全粉尘涉爆企业台账,切实落实“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一验收一报告”;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全面辨识管控粉尘爆炸风险,全面实现涉粉尘爆炸企业完成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整改,提升涉粉尘爆炸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涉粉尘爆炸企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整治范围:全县工贸行业领域涉粉尘爆炸企业,特别是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发现的隐患问题但未进行彻底整改实现闭环的涉粉尘爆炸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金属制品、木质制品和粮食、饲料加工涉粉尘爆炸企业;未完成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整改的企业。
(二)整治重点:重点整治企业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等四个方面十项问题和隐患。
三、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5月31日)。
1.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涉粉尘爆炸企业数量和行业分布,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要求、目标、任务、措施、分工和时间节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搞好协调分工,精心组织安排,增强排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进一步完善、核实、更新粉尘涉爆企业基本底数,全面掌握辖区粉尘涉爆企业的数量、注册类型、所属行业领域、粉尘种类、生产规模、从业人数、涉粉尘作业人数等信息,按照“一地一册、一企一档、一隐患一措施”的要求,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基础台账,规范填写《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请于5月11日前将本乡(镇)、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县安委办。
(二)自查自纠、整改落实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各企业依据粉尘防爆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等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围绕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粉尘清理四类十项问题、隐患,认真组织对本单位涉粉尘爆炸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作场所、岗位人员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隐患整改档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2.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粉尘防爆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整治要求,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进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全面督导核查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整治情况,认真填写《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进一步核查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做到“一地一册、一企一表、一隐患一措施”。
(三)执法检查、督查督导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30人以下金属粉尘、木粉尘企业进行全覆盖的督导检查,并根据执法情况认真填写《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见附件3)。
(四)巩固总结,及时报送信息阶段(11月1日至11月9日)。
1.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填写《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解决粉尘涉爆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形成整治工作报告。
2.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请于2018年11月9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的书面总结及《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件1)、《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查表》(附件2)、30人以上《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附件3)、《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执法检查,严格问题隐患整改。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要将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交叉互检等形式,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作用,逐条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整改责任和任务及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未落实专项整治要求、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或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强化综合治理,梳理典型示范引领。
各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发放宣传资料、上门服务等形式,切实加强粉尘防爆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粉尘防爆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监管人员不懂不会,以及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不去管、不会管的问题;要进一步推广湿法除尘工艺、监测报警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和分区疏散作业人员等先进技术和好的做法,降尘减人,强化源头治理,降低和消除风险。要着力培育本地区典型示范企业,组织相关企业观摩学习,推动相关企业对照示范开展整改,引导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全面提升专项整治成效。
(三)强化信息报送,核实更新安全监管基础台账。
乡(镇)、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认真做好粉尘涉爆专项行动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及报送工作,认真总结好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2.《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查表》
3.《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5.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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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粉尘种类 |
企业规模 |
员工总数 |
涉粉作业人数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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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手机号码 |
姓名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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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属行业:填写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纸制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纺织品加工、煤粉制备、橡胶及塑料加工、烟草加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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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粉尘种类:可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务必核查准确,填写铝粉、镁粉、锌粉、钛粉、木粉、纸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煤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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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粉作业人数:是指可能受到粉尘爆炸伤害的最多作业人数。主要区域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设置隔离设施的工作区域。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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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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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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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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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企业名称 |
粉尘种类 |
涉粉作业人数 |
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 |
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 |
市级部门是否进行了督导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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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 筑物 |
除尘 系统 |
防火 防爆 |
粉尘 清理 |
建构 筑物 |
除尘 系统 |
防火 防爆 |
粉尘 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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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隐患:按“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检查出的具体问题和隐患的序号“1,2…10”。如检查出隐患为“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则填写为“3”,有多项则填写多项,没有填“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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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点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完成:按“10大重点问题和隐患”四个方面分类填写,完成“是”,未完成“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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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县级部门是否进行了督导核查:指是否在检查、执法或整改等环节,对该企业进行了督导核查。 |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建构筑物 |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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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尘系统 |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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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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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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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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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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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措施 |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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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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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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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清扫 |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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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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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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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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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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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2017年底粉尘企业底数 |
新排查出 |
排除非涉爆 |
取缔关闭 |
停产整顿 |
限期整改 |
2018年底 |
未完成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整改的企业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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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名单
县安监局、县科工贸局、县住建局、县粮食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食药监局、县经开区管委。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