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1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1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18日
鹿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指导思想............................................. 5
1.3编制依据............................................. 5
1.4适用范围............................................. 6
1.5事件分级............................................. 6
1.6工作原则............................................. 8
2组织机构与职责..................................... 9
2.1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9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0
2.3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14
2.4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4
3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15
3.1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15
3.2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16
4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16
4.1评估内容............................................ 17
4.2快速评估步骤........................................ 17
4.3决策咨询............................................ 17
5监测预警.......................................... 17
5.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7
5.2 预测预防.......................................... 18
5.3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18
5.4 预警预防措施...................................... 18
6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19
6.1先期处置............................................ 20
6.2应急响应............................................ 20
7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 22
7.1指挥与协调.......................................... 22
7.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22
7.3应急处置............................................ 23
7.4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24
8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24
8.1应急终止的条件...................................... 24
8.2应急终止的程序...................................... 25
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25
9应急保障.......................................... 26
9.1资金保障............................................ 26
9.2通讯与信息保障...................................... 26
9.3技术装备保障........................................ 26
9.4应急队伍保障........................................ 26
10监督管理......................................... 27
10.1预案演练........................................... 27
10.2教育与培训......................................... 27
10.3应急能力评价....................................... 27
10.4责任与奖惩......................................... 27
11附则............................................. 28
11.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28
11.2预案解释部门....................................... 28
10.3预案实施时间....................................... 2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的预防和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柳州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柳州市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导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防范与保护优先”的指导思想,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负总责,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资源整合、措施果断、加强协作”的原则,规范和强化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置体系。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暂行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发生的饮用水源(含备用水源)及其上游和周边,因上游受污染水过境、入江河流受污染、船舶运输污染、企业污染物偷排或事故排放、危险化学品贮罐区泄漏、港口码头危化品(油类)泄漏等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的控制和处置。
1.4.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1.4.2化学性污染。一切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
1.4.3其他突发事件。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5事件分级
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状态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5.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1.5.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1.5.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4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因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工作原则
1.6.1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源头的监测、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1.6.2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负责。各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整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1.6.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鹿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县、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1.6.4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指挥和污染控制任务。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启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后,指挥中心转为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工贸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鹿寨县自来水厂、柳州鹿源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鹿寨分公司、中国移动鹿寨分公司、中国联通鹿寨分公司等部门。
2.1.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网络、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3)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次序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4)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柳州市政府和柳州市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驻地部队的支援。
(6)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7)开展环境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调查处置组、应急救援处置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治安、交通和通讯组、后勤生活保障组、饮用水供应保障组、应急资金保障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重特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主任由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全县饮用水应急监测、检查、演练、培训、能力建设等日常工作。当重、特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立刻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与救援预案中对应的职责,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及各项工作的落实,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的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调查处置组
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调查处置小组。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件调查处置小组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和船舶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的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2.2.3应急救援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公安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武部、武警县中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饮用水源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2.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工贸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自来水供水水质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2.2.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中国电信鹿寨分公司、中国移动鹿寨分公司、中国联通鹿寨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2.2.6后勤生活保障组
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科工贸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2.2.7饮用水供应保障组
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工贸局、县应急管理局、鹿寨县自来水厂、柳州鹿源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启动本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和应急饮用水水质组织监测,保障群众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2.2.8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2.2.9专家咨询组
由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医学、化学工程、冶金、核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并建立专家信息库。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2.2.10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政府办、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饮用水水源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3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本辖区发生较大以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展开先期处置工作,并在上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重大和特别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4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县政府、县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预防措施;协助和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3.1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报告。
3.1.1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人民政府;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3.1.2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刻向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报告。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3.2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4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
成立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水利水文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4.1评估内容
明确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等。
4.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4.3决策咨询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5 监测预警
5.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部门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5.2 预测预防
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涉及饮用水源的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废弃情况开展普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要及时进行治理。
5.3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5.3.1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后续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5.3.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5.4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有关信息表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已经发生,或升级的可能性增大,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时,县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迅速进入应急处置联动状态。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采用截流、调水引流、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质。
(7)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从严从快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8)根据事件情况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9)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10)做好灭火过程中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
6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当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指挥部应全面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供水企业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尽量保障供水安全。根据政府指令必须停止取水的,应通过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具体程序如下:
6.1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6.2应急响应
6.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的同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Ⅲ级响应)。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报告。当自治区成立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决策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6.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
(1)启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
(2)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有关信息;
(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级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县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4)必要时调集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应对跨市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与相关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开展环境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6)超出自身能力,无法妥善处置事件的,及时请求自治区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6.2.3 发生超出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或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且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响应:
(1)启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
(2)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级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县人民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部署。
(3)必要时调集辖区内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2.4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步骤参照Ⅲ级响应),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7 水环境污染事故救援与处置
7.1指挥与协调
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的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漫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7.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7.3应急处置
县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特点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处置决定。
(1)转移、疏散安全防护距离内的群众,宣传、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污染水体投放中和、絮凝药剂,减轻污染物的危害。
(3)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饮用水水源水质。
(4)停止抽取江河水,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5)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为水污染事故处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6)宣布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终止,发布水污染应急事故处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组织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并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生活安置或补助。
(8)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向下游地区通报饮用水水源环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4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由县委宣传部和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饮用水污染和应对处置等权威信息。
(2)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局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3)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要及时通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重、特大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联系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8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8.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县政府负责编制重大以下(市备用水源除外)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3)根据实践检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8.3.2事故损害调查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事故损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事故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市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9 应急保障
9.1资金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9.2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机构与各成员单位及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9.3技术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9.4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健全应急处置网络,并着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10 监督管理
10.1预案演练
全县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0.2教育与培训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10.3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各乡镇政府、各县直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应工作。
10.4责任与奖惩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1.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柳州市鹿寨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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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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