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型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5-04-25 16:42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12万吨/年型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53号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内,主要建设一条12万吨/年型煤生产线,以粉煤为原料,添加腐殖酸粘结剂,采用螺旋压棒机,将粉煤加工成型煤,用三废混燃炉尾气进行烘干。项目总投资8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主要设备有:鼠笼粉碎机2台、双轴搅拌机4台、螺旋给料机7台、液压煤棒机4台、螺旋煤棒机3台、烘干窑1座等。

主要生产工艺:粉煤-破碎-搅拌-沤制-挤压-烘干-型煤(产品)。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营运中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三废混燃炉尾气须全部引入型煤烘干窑用作烘干热源,须配套建设烘干尾气处理设施(一级水喷淋除尘+二级氨水脱硫除尘),确保尾气经处理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排放浓度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按国家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采样口及采样平台,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三)生产场所必须做好建筑围护及遮盖工作,原料堆场、破碎等工序要求采取降尘措施,粉煤输送要做到全密封,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粉尘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一级除尘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二级氨水脱硫除尘产生的溶液送至公司磷铵装置作为生产原料,不外排。

(五)采用高效率、低噪声、低能耗的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 -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各收尘装置产生的煤粉须全部用作生产原料,不得外排。

(七)项目建成后,须停用现有三废混燃炉烟囱。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3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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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型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5-04-25 16:42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12万吨/年型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53号广西鹿寨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内,主要建设一条12万吨/年型煤生产线,以粉煤为原料,添加腐殖酸粘结剂,采用螺旋压棒机,将粉煤加工成型煤,用三废混燃炉尾气进行烘干。项目总投资8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万元。

主要设备有:鼠笼粉碎机2台、双轴搅拌机4台、螺旋给料机7台、液压煤棒机4台、螺旋煤棒机3台、烘干窑1座等。

主要生产工艺:粉煤-破碎-搅拌-沤制-挤压-烘干-型煤(产品)。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营运中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三废混燃炉尾气须全部引入型煤烘干窑用作烘干热源,须配套建设烘干尾气处理设施(一级水喷淋除尘+二级氨水脱硫除尘),确保尾气经处理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排放浓度符合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按国家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采样口及采样平台,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三)生产场所必须做好建筑围护及遮盖工作,原料堆场、破碎等工序要求采取降尘措施,粉煤输送要做到全密封,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粉尘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一级除尘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二级氨水脱硫除尘产生的溶液送至公司磷铵装置作为生产原料,不外排。

(五)采用高效率、低噪声、低能耗的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 -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不新增生活垃圾,各收尘装置产生的煤粉须全部用作生产原料,不得外排。

(七)项目建成后,须停用现有三废混燃炉烟囱。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3月12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柳州柳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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