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寨县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5-06-05 16:16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军粮供应站:

你单位报来的《鹿寨县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鹿寨县鹿寨镇十里亭 (鹿寨县中心粮库旁),主要建设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内容有粮油成品仓库、备品器材库、质量检验区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4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确保厂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妥善处理施工期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二)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军粮运输、提升、打包过程中的粉尘防治工作,确保厂界粉尘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尽可能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项目不得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5月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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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鹿寨县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5-06-05 16:16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军粮供应站:

你单位报来的《鹿寨县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鹿寨县鹿寨镇十里亭 (鹿寨县中心粮库旁),主要建设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内容有粮油成品仓库、备品器材库、质量检验区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4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确保厂界噪声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妥善处理施工期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二)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军粮运输、提升、打包过程中的粉尘防治工作,确保厂界粉尘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尽可能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项目不得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5月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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