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鹿寨京鹿机动车技术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柳州市鹿寨京鹿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鹿寨京鹿机动车技术检测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鹿寨县鹿寨镇高速路口鹿寨山脚高管所旁。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27.4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钢架结构检测车间(内设全自动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线一条)、砖混结构办证大厅、办公室、仓库、配电房及检车道、驻车坡道、照明等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5万元。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和营运中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
范》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00至14:30)、夜间(22:00至次日6:00)进行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机械作业,确因抢修、抢险和施工技术需要连续作业的,须提前5日向我局申报,得到我局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及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妥善处置,严禁乱堆乱放。
(二)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加强检测车间通风换气,确保项目厂界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氮等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四)加强管理,做好隔音降噪工作,尽可能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确保厂界南、西、北侧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东侧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a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县环卫部门处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监测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5月2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