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晨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5吨渔坠、屏蔽件等金属制品的生产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5-08-08 16:39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晨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年产305吨渔坠、屏蔽件等金属制品的生产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鹿寨县经济开发区,兴园四路与322国道交叉处西南角,租用广西柳州市桂东机械厂4500平方米厂房,建设13个生产车间和3个仓库及相关附属设施。项目主要以金属粉末为原料,以石蜡、模具、钼舟皿、液氨等为辅料,形成年产305吨渔坠、屏蔽件等金属制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4万元。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V型混料器、锥型混料器、破碎机、液压机、杠杆式压力机、注塑机、卧式脱蜡炉、氢气码弗炉、盐浴炉、旋锻机、磨球机等。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

压制产品:

混合料制备→混合料成分含量检测→压制成型→真空脱胶(消除应力)→物理性能检测及金相分析→盐浴淬火→物理性能检验→旋锻、正火→物理性能检测→探伤→表面处理→成品。

注塑产品:

混合料制备→混合料成分含量检测→注塑成型→表面处理→成品。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振动筛要求安装布袋除尘装置,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须确保粉尘排放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确保厂界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成型、压制成型、氢气脱蜡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须确保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液氨储罐逸散的氨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须确保项目厂界氨气浓度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循环冷却水、车间拖地废水、磨球车间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必须全部循环使用。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盥洗废水经沉淀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须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并合理布局各噪声产生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经围墙、厂房及距离衰减后,确保东、西、南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北面临322国道一侧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机加工切屑须回用于生产;废石蜡、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沉淀池金属渣、废分子筛等由供应商回收综合利用;废切屑液、废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项目须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6月24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 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6份)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环境保护 导航

关于广西晨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5吨渔坠、屏蔽件等金属制品的生产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5-08-08 16:39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晨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年产305吨渔坠、屏蔽件等金属制品的生产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鹿寨县经济开发区,兴园四路与322国道交叉处西南角,租用广西柳州市桂东机械厂4500平方米厂房,建设13个生产车间和3个仓库及相关附属设施。项目主要以金属粉末为原料,以石蜡、模具、钼舟皿、液氨等为辅料,形成年产305吨渔坠、屏蔽件等金属制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4万元。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V型混料器、锥型混料器、破碎机、液压机、杠杆式压力机、注塑机、卧式脱蜡炉、氢气码弗炉、盐浴炉、旋锻机、磨球机等。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

压制产品:

混合料制备→混合料成分含量检测→压制成型→真空脱胶(消除应力)→物理性能检测及金相分析→盐浴淬火→物理性能检验→旋锻、正火→物理性能检测→探伤→表面处理→成品。

注塑产品:

混合料制备→混合料成分含量检测→注塑成型→表面处理→成品。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振动筛要求安装布袋除尘装置,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须确保粉尘排放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须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确保厂界粉尘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成型、压制成型、氢气脱蜡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须确保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液氨储罐逸散的氨气,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须确保项目厂界氨气浓度符合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标准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循环冷却水、车间拖地废水、磨球车间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必须全部循环使用。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盥洗废水经沉淀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须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并合理布局各噪声产生源,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经围墙、厂房及距离衰减后,确保东、西、南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北面临322国道一侧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机加工切屑须回用于生产;废石蜡、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金属粉尘、沉淀池金属渣、废分子筛等由供应商回收综合利用;废切屑液、废油等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五)项目须制定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提出试运行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6月24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 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4日印发

                                             (共印6份)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