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景恒上城1#楼(C、D单元)”房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柳州市景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景恒上城1#楼(C、D单元)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位于鹿寨县飞鹿大道29号,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891.0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003.5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7193.3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810.13平方米。主要建设商住楼2栋(1#楼C单元和1#楼D单元),C单元楼高27层,D单元楼高28层,其中1-3层为商业楼,4层以上为住宅楼,并配套建设管理用房、绿化、照明等附属设施。项目规划居住总户数294户(约1029人),地下机动车位停车位320个,地上非机动车停车位为613个。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8.3万元。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和营运中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周围环境敏感点应设置临时防治噪声污染的隔离屏障,减轻施工机械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在中午(12时至14时30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机械作业,确因施工技术需要连续作业的,须提前5日向我局申报,经我局审查确认后,项目业主要提前2日向周围居民进行公告。其它时段的建筑施工场地噪声应满足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
(二)严格按照HJ/T393-2007《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要定时洒水降尘,对弃土运输车要加盖篷布,防止外运弃土洒落。
(三)施工废水要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四)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置,严禁乱堆乱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五)项目建设应按照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要求,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居民生活污水、商业废水、公厕冲洗废水和地下车库冲洗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于市政污水管网。
(六)在营运期要合理布局噪声源较大的商业区域,加强对商业活动的管理,确保运营期的商业活动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加强进出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设置减速、禁鸣标志等,减少车辆行使产生的噪声对附近住宅区的影响。
(七)本项目禁止引进餐饮业及噪声、振动大的娱乐行业。
(八)在营运期地下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机械供排风系统,通风口避免直接面对居民。
三、本审批文件仅对商住楼1#楼C单元和1#楼D单元及配套建设商业、管理用房、绿化、照明等附属设施进行审批,其他建设内容均不在此批复内。项目业主该地块中的其他建设内容未经环评审批,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申请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向我局提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并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各项环保设施方可正式使用。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地点、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六、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5年6月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 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