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6-10-19 09:31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C}一、{C}项目位于鹿寨县工业区二区,占地面积29942.42平方米,项目在保留该地块原有厂房基础上,新建部分厂房及办公公寓楼、门卫、厕所等构筑物。项目以高分子聚乙烯HDPE、聚乙烯乙醇EVOH等为原材料,建设年产110万套汽车塑料燃油箱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17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多层中空成型机、单梁桥式起重机、注塑机、中控挤出机、程控打孔焊接机、超声波焊接机、塑料粉碎机等。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

  吹塑车间:塑料颗粒(HDPE、EVOH等原辅料混合)→塑料型胚→闭模→切断型胚→吹胀型胚→保压→开模→修边→冷却→检验→检验包装→半成品入库

  注塑车间:塑料颗粒(HDPE、EVOH等原辅料混合)→加热注塑成型→冷却→注塑件修边→检验包装→半成品入库

  装配车间:划孔焊接装配→清洁检测试验→整体总成装配→气密性试验→产品检验→包装作业

  项目已获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备案的函》(鹿科工贸函〔2015〕26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边角料破碎须全封闭操作,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袋收集,项目在加热溶解塑料颗料时有少量非甲烷总烃挥发,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厂界颗料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要求循环使用,不能外排。在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前,项目营运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须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并合理布局各噪声产生源,经围墙、厂房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塑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要求全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县环卫部门处理。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等属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6年10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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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2016-10-19 09:31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C}一、{C}项目位于鹿寨县工业区二区,占地面积29942.42平方米,项目在保留该地块原有厂房基础上,新建部分厂房及办公公寓楼、门卫、厕所等构筑物。项目以高分子聚乙烯HDPE、聚乙烯乙醇EVOH等为原材料,建设年产110万套汽车塑料燃油箱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17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多层中空成型机、单梁桥式起重机、注塑机、中控挤出机、程控打孔焊接机、超声波焊接机、塑料粉碎机等。

  项目主要工艺流程:

  吹塑车间:塑料颗粒(HDPE、EVOH等原辅料混合)→塑料型胚→闭模→切断型胚→吹胀型胚→保压→开模→修边→冷却→检验→检验包装→半成品入库

  注塑车间:塑料颗粒(HDPE、EVOH等原辅料混合)→加热注塑成型→冷却→注塑件修边→检验包装→半成品入库

  装配车间:划孔焊接装配→清洁检测试验→整体总成装配→气密性试验→产品检验→包装作业

  项目已获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广西柳鹿东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车间扩建项目备案的函》(鹿科工贸函〔2015〕26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必须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保要求,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边角料破碎须全封闭操作,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袋收集,项目在加热溶解塑料颗料时有少量非甲烷总烃挥发,须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厂界颗料物、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要求循环使用,不能外排。在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营前,项目营运期员工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旱地灌溉。鹿寨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须选用噪声低、震动小的设备,并合理布局各噪声产生源,经围墙、厂房及距离衰减后,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塑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要求全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县环卫部门处理。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等属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进行开工备案。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须及时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评文件。

  五、同意项目建设。请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发现重大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2016年10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河南金环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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