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公告
根据《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通知》(鹿审改办发〔2019〕1号),涉及我部门需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予以修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调整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10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
特此公告。
鹿寨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