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陈小琼)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8-30 16:20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陈小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陈小琼(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号鹿寨桂中农贸综合市场内蔬菜行)摊点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6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CSP24050001-10)结论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实测值:0.031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现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老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提高产量,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30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食品质量抽检信息 导航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陈小琼)

来源: 鹿寨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2024-08-30 16:20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陈小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3日,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陈小琼(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2号鹿寨桂中农贸综合市场内蔬菜行)摊点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4年6月6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BCSP24050001-10)结论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实测值:0.031mg/kg,标准指标为:≤0.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现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抽检的老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含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者为提高产量,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间隔期规定,导致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被抽检单位在购进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致使该残留量超标的产品上市销售。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30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