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鹿寨县鲜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被抽检单位:鹿寨县鲜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科技师范学院进行监督抽检,抽样人员现场抽取了土豆粉(湿粉条)12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7日,规格180克/袋,生产者名称:鹿寨县鲜工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者地址: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36-2号之东南面1号,生产许可证号:SC12345022300504)。2024年12月6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系统中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40494681159002C),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43、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12月13日,当事人鹿寨县鲜工坊食品有限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024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G24-SPF031),复检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200、实测值:239、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加入乳化增稠剂时搅拌不均匀导致的。
被抽检单位整改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延长搅拌时间,确保乳化增稠剂充分搅拌均匀。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