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5〕85号:关于印发《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12-10 10:35   |  作者: 廖元锋

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5〕8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4日

 

 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我县受台风、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部分农房倒损。根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全县倒损农房(指倒塌农房和严重损坏农房,下同)需政府支持恢复重建的共有56户。为切实做好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6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切实做好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县民政局是农房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其它相关部门是农房重建的配合实施者,要发挥职能作用,在资金、政策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受灾群众大力支持;受灾群众是农房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如农户申请并获得了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则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四)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确需集中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五)质量安全与好中求快相结合。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六)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因首选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的基本标准。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5平方米)。 (二)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 1.2015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损住房的,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重建并入住。 2.2015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批准,重建完成时间可放宽到2016年5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唯一住房且获得农房保险理赔金额4000元(含)以上的农户。帮扶对象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补助2万元,其他每户补助1.8万元。 (四)科学高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尽量减免倒损农房重建户相关费用,努力为倒损农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应当及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并由县民政局及时上报,以便市民政局收集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确保重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地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 五、竣工验收 2016年1月起,县人民政府将配合自治区、柳州市民政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对重建住房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务必扎实做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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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鹿政办发〔2015〕8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4日

 

 2015年鹿寨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15年以来,我县受台风、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部分农房倒损。根据统计,截至2015年9月底,全县倒损农房(指倒塌农房和严重损坏农房,下同)需政府支持恢复重建的共有56户。为切实做好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受灾群众重建家园,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广西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5〕163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全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受灾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受灾群众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切实做好资金补助和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工作;县民政局是农房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其它相关部门是农房重建的配合实施者,要发挥职能作用,在资金、政策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受灾群众大力支持;受灾群众是农房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公平、公开、公正。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优先考虑对受灾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实施分类救助。如农户申请并获得了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则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居民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四)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确需集中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和“花架子”,注意传承农房民族文化特色。 (五)质量安全与好中求快相结合。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六)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因首选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工作目标 (一)重建住房的基本标准。所有重建房屋力求规模适度、经济、安全、适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五保户不低于15平方米)。 (二)重建住房的工期要求。 1.2015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损住房的,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重建并入住。 2.2015年9月15日前因灾倒房、开展恢复重建其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经县民政局批准,重建完成时间可放宽到2016年5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倒损房屋恢复重建任务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确定帮扶对象。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为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唯一住房且获得农房保险理赔金额4000元(含)以上的农户。帮扶对象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栏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张榜公布。 (三)明确补助标准。重建补助资金标准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户补助2万元,其他每户补助1.8万元。 (四)科学高效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尽量减免倒损农房重建户相关费用,努力为倒损农房重建户开辟“绿色通道”。县民政局和各乡镇应当及时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账,并由县民政局及时上报,以便市民政局收集汇总上报至自治区民政厅。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确保重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本地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舆论监督。 五、竣工验收 2016年1月起,县人民政府将配合自治区、柳州市民政部门组织的工作组,对重建住房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务必扎实做好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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