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部门乡镇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县直部门乡镇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 ||||||||||||||||
1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
子项名称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二楼发改局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可乘坐2号、8号公交车至奥运康城站,十字路口往法院边桂园路方向大约300米至汇一联商务楼1-3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1-3楼)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无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6811180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6811180 | |||||||||||||
监督电话 | 0772-6820300 | |||||||||||||||
23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3﹞833号 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7﹞732号) | ||||||||||||||
24 | 实施对象 | 申请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法人单位。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 县级 √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1.原则上,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8〕45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
28 | 行使内容 | 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运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号)自2017年2月1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都必须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 (5)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项目业主提供的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2017〕1975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6)有关地方配套、企业自筹及金融机构出具的筹资、贷款承诺书; (7)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8)移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适用于新建大中水库项目); (9)项目建设内容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节须增加自治区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4.属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工程即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性质的项目,按照发改高技〔2013〕73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不公开。事前请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当面告知。 5.申报批复事项所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排资金的通知文件、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提供有关文件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2 | 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原 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3 | 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原 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4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5 | 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6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2017〕1975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7 |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符合可以不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件的除外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3﹞833号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8 | 移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适用于新建大中水库项目)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非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否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机构评估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 |||||||||||||||
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政务窗口 | 当场收件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通知 | |||||||||||
受理 | 政务窗口 | 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业务主办股室 | 7个工作日 | 受理申报材料,初拟决定文件。 | 制定决定文件初稿 | |||||||||||
决定 | 局领导 | 3个工作日 | 领导审批 | 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办公室 |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制作决定文件 | 出具项目审批文件或者不予审批的书面通知 | |||||||||||
送达 | 政务窗口 | 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自取 | 通知申请人领取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R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R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R | 电话查询 R | |||||||||||||
查询网址:http://zxsp.gxdrc.gov.cn/tzxmspweb/ | 查询电话:0772-6811180 | |||||||||||||||
43 | 结果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详见附件2。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常见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下一步要开展什么工作? 答: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情况等编制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 2. 注意事项:部分项目单位在提交审批材料到政务窗口时,未通过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并获取项目代码? 答: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是否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向社会公开。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不予核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核准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填写说明: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流程图.doc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结果样本.doc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示范文本.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