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无 | |||||||||||||
配合单位 | 无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二楼发改局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可乘坐2号、8号公交车至奥运康城站,十字路口往法院边桂园路方向大约300米至汇一联商务楼1-3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1-3楼)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否 ¨ | |||||||||||||
16 | 容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6811180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6811180 | |||||||||||||
监督电话 | 0772-6820300 | |||||||||||||||
23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的修改)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8年8月6日国务院国发〔2006〕28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印发,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印发,2017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
24 | 实施对象 |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人单位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市级 ¨ | 县级√ | 乡级 √ | ||||||||||
27 | 权限划分 |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耗能高排放(简称“两高”)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在2500万千瓦时以上(含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 ||||||||||||||
28 | 行使内容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5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至2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属于县本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建设单位提请的节能审查申请报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 | 原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单位盖章 | 否 | ||||||
2 | 项目节能报告文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 | 原件 | 是 | 2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项目建设单位及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盖章 | 否 | ||||||
3 | 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平衡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 | 原件 | 是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申请单位盖章 | 是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取消类型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机构评审 | |||||||||||||
实施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
实施依据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机构评审。 设定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二、审查标准: (一)格式、体例 1.项目摘要表数据完整、准确,与节能报告内容一致; 2.内容、深度、体例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4年本)有关要求; 3.评估范围准确、合理; 4.评估依据准确、适用; 5.必要的附录、附件齐全、准确。 (二)建设方案、节能措施 1.项目建设方案的介绍和分析全面、专业,从节能角度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合理评估意见和建议; 2.节能技术措施综述全面,阶段措施合理、有针对性,符合实操性原则,节能效果测算合理,节能管理机制健全。 (三)用能设备 1.主要用能设备的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2.通用设备的能效要求达到先进水平; 3.项目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设备。 (四)数据计算 1.基础数据有详细的基本参数支撑,基础数据、基本参数选择真实、合理,有明确的计算过程; 2.主要能效指标、工序能耗指标等计算过程清晰,结果准确; 3.主要耗能设备、通用设备的参数科学、合理,能效要求(水平)计算过程清晰; 4.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过程和结果正确,对所在地影响评价合理。 (五)能效水平 1.能效水平对标分析客观,对比数据真实、合理、可靠; 2.合理评价项目能效水平。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政务窗口 | 当场收件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通知 | |||||||||||
受理 | 政务窗口 | 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主办业务股室 | 主办业务股室5个工作日; 会办业务股室2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局领导 | 3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 同意/不同意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办公室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或证照 | 制作文件 | |||||||||||
送达 | 政务窗口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的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或自取 | 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R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http://zxsp.gxdrc.gov.cn/tzxmspweb/ | 查询电话:0772-6811180 | |||||||||||||||
43 | 结果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
详见附件2。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 是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必须在可研前获得节能审查意见?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2. 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报告如何报送?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第八条规定,跨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报告可由项目所在地其中一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报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其他方节能审查机关。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机构形成的评审意见,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项目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加强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填写说明: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流程图.doc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样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