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务办事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清单 |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
子项名称 | ||||||||||||||||
办理项名称 | ||||||||||||||||
5 | 权力来源 | 法律授权 √ | 法规授权 ¨ | 规章授权 ¨ | 规范性文件规定 ¨ | |||||||||||
6 | 前置审批 | 1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否 ¨ | ||||||||||||||
2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是否可以通过 共享解决 |
是 √ |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否 ¨ | ||||||||||||||
7 | 到现场次数 | 1 | ||||||||||||||
8 | 实施主体 | 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 | ||||||||||||||
9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授权组织 ¨ | 受委托组织 ¨ | 事业单位 ¨ | |||||||||||
企业 ¨ | 社会组织 ¨ | |||||||||||||||
10 | 承办机构 |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 | ||||||||||||||
11 | 联办机构 | 牵头单位 | 鹿寨县发改局 | |||||||||||||
配合单位 | 1.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办理地点 | 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二楼发改局窗口 | ||||||||||||||
13 | 交通指引 | 可乘坐2号、8号公交车至奥运康城站,十字路口往法院边桂园路方向大约300米至汇一联商务楼1-3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鹿寨县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1-3楼) | ||||||||||||||
14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
15 | 是否容缺 受理 |
是 √ | 否¨ | |||||||||||||
16 | 容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17 | 容缺补正 方式 |
邮政寄递√ | 电子邮件 ¨ | |||||||||||||
传真 √ | 其他方式 ¨ | |||||||||||||||
18 | 申请方式 | 邮递申请 √ | 传真申请 ¨ | |||||||||||||
现场申请 √ | 网上申请 √ | |||||||||||||||
19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 不可预约¨ | |||||||||||||
20 | 预约方式 | 电话预约 √ | 微信预约 ¨ | 网上预约 ¨ | 现场预约 ¨ | |||||||||||
预约电话:0772-6811180 | 微信公众号: | 网址: | 地址: | |||||||||||||
2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现场办理 √ | |||||||||||||
22 | 咨询及监督 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6811180 | |||||||||||||
监督电话 | 0772-6820300 | |||||||||||||||
23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73号发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发布,2017年4月8日起施行)第四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国发〔2016〕7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2017年3月24日桂政发〔2017〕17号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 ||||||||||||||
24 | 实施对象 | 投资建设列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的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5 | 实施对象 性质 |
公民 ¨ | 法人 √ | 其他组织 ¨ | ||||||||||||
26 | 行使层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 市级¨ | 县级 √ | 乡级√ | ||||||||||
27 | 权限划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八条: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全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 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原则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
28 | 行使内容 | 企业投资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 ||||||||||||||
29 | 通办范围 | 全国通办 ¨ | 跨自治区通办 ¨ | 跨市通办 ¨ | 跨县通办 ¨ | 不可通办 √ | ||||||||||
3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现承诺办结 时限 |
8个工作日。 | |||||||||||||||
拟承诺办结 时限 |
8个工作日。 | |||||||||||||||
31 | 实施条件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 ||||||||||||||
32 | 申请材料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 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可以容缺 | 附件 下载 |
备注 | ||
1 | 项目申请报告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否 | ||||||
2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复印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项目单位盖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 是 | 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3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复印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项目单位盖章,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 | 是 | 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
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六条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相关机构盖章 | 是 | ||||||
33 | 取消证明 材料情形 |
取消证明材料名称/取消类型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依据的 | 可以通过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网络核验办理的 | 能够通过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申请人提供现有证照证明或凭有效证件办理的 | 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 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 自治区政府发文明确取消的 | ||||||||
无 | ||||||||||||||||
34 | 特殊环节 | 环节名称 | 机构评估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 2 号 | |||||||||||||||
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35 | 中介服务 | 服务名称 | 无 | |||||||||||||
受理前或 受理后 |
受理前 ¨ | 受理后¨ | ||||||||||||||
实施依据 | 无 | |||||||||||||||
36 | 审查方式 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二、审查方式:机构评估。标准如下: 1.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2.评估标准:由项目核准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
37 | 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政务窗口 | 当场收件 |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 不属于职权范围内: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通知 | |||||||||||
受理 | 政务窗口 | 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业务主办股室 | 6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
决定 | 局领导 | 2个工作日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批复或不予批复 | 准予批复/不予批复 | ||||||||||||
制证与送达 | 制证 | 办公室 |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制作决定文件 | 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 |||||||||||
送达 | 服务窗口 |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 根据申请人预留地址邮政寄送决定文件、证照或自取 | 送达申请人 | ||||||||||||
流程图 | 详见附件1。 | |||||||||||||||
3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39 |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收费 ¨ | 不收费 √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支付方式 | 网上支付 ¨ | 现金支付 ¨ | 转账支付 ¨ | |||||||||||||
40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 现场公示 ¨ | 报纸公示 ¨ | 其他 ¨ | |||||||||||
41 | 年审或年检 | 年审 ¨ | 年检 ¨ | 不需年审或年检 √ | ||||||||||||
42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 电话查询 √ | |||||||||||||
查询网址:http://zxsp.gxdrc.gov.cn/tzxmspweb/ | 查询电话:0772-6811180 | |||||||||||||||
43 | 结果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 ||||||||||||||
44 | 结果样本 | 是否生成电子证照或电子批文 | 是 ¨ | 否√ | ||||||||||||
详见附件2。 | ||||||||||||||||
45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即办件 ¨ | |||||||||||||
46 | 运行系统 | 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自治区政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
47 | 常见问题及 注意事项 |
1.问题:哪些投资项目需要核准?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桂政发〔2017〕17号)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自治区会不定期更新需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无特殊规定,应以最新的核准目录为准。 2.问题:项目是否取得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才能提交申请? 答:是。 3.注意事项:项目单位在提交核准材料到政务窗口前,如何获取项目代码? 答:项目单位应先行登录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后,到政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
48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是否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向社会公开。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的项目不予核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9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核准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50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
51 | 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
52 | 备注 | |||||||||||||||
填写说明: 附件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doc附件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结果样本.doc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