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鹿征告〔2026〕 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一、公告范围
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所在的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村民委员会龙渡屯范围内。
二、公告时间
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共30日。
三、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期限、地点
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填报征地补偿申报表,并配合鹿寨县土地和房屋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土地现状(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调查和测量、登记造册,对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签字确认,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补偿登记时间期限:2026年03月09日至2026年03月31日
补偿复核时间期限:2026年04月01日至2026年04月08日
补偿登记地点: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
联系人:赵湘文 联系电话:0772-6839525
四、不办理补偿登记和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后果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填报征地补偿登记表或未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签字确认的,由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补偿对象的数量和内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五、异议反馈和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提交异议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没有异议。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张贴之日起30日内向鹿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接收,联系电话:0772-6839525。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经过听证,如果确认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地补偿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地补偿政策标准,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申请听证,或虽申请听证,听证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则不需要修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方案执行。
六、其他事项
自《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鹿预征告字〔2026〕1号)公布之日起,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
(二)规划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目的:为满足鹿寨县电力负荷增长的需要,提高供电可靠性。
(四)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鹿寨县鹿寨镇俄洲村村民委员会龙渡屯(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被征收土地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鹿政规〔2023〕7号)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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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
现状地类 |
面积(亩)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共计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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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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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镇俄洲村村民委员会龙渡屯 |
农用地 |
63.1695 |
1.6653 |
3.0927 |
300.5605 |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项目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安置方式为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社会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上述货币补偿费用由鹿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附件: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附件
220KV清江(鹿南)送变电工程项目
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