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鹿征告〔2026〕5号
因实施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现予以公告:
一、房屋征收主体
鹿寨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鹿寨县拉沟乡人民政府。
三、征收范围
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拟征收鹿寨县拉沟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公楼及宿舍楼,拉沟乡拉沟街80号1栋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鹿寨县拉沟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拉沟乡拉沟街81号的房屋及建(构)筑物。
四、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90日内。
(三)搬迁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五、不予补偿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六、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按照《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文件执行。
七、办公室及咨询地点
鹿寨县拉沟乡人民政府;地址:鹿寨县拉沟乡拉沟街58号;联系电话:0772-6591001。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1日
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柳政办〔2012〕148号)和《鹿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鹿政办发〔2016〕2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拟征收鹿寨县拉沟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公楼及宿舍楼,拉沟乡拉沟街80号1栋1单元101、102、201、202、301、302;鹿寨县拉沟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拉沟乡拉沟街81号的房屋及建(构)筑物。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鹿寨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鹿寨县拉沟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时间: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60日内;
(三)搬迁期限:自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六、不予补偿情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征收补偿标准及方式
(一)有产权证住宅房屋的补偿
住宅房屋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并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5%的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套内面积或者选择按照有证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90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项目的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差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足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足部分的面积参照本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结算差价(房屋评估单价低于3900元/㎡的按3900元/㎡结算,房屋评估单价高于3900元/㎡的按实际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设施配套、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的产权房屋。
(二)有产权证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为铺面用房、旅馆餐馆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杂物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确需产权调换的可在原址或回建安置地点按1:1的比例回建安置。
(三)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对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发改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八、产权调换地点及选房办法
(一)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
1.本项目涉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原则上采用异地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
2.安置地点: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A地块1号楼。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择以公开、公平、公正、先签协议先选为原则。
九、房屋装修装饰及其他补偿标准
(一)房屋装修装饰补偿参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的标准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的标准确定标准支付。
(三)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每户补助2500元的标准发放,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一次搬迁补助费。
(四)自行安置临时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房屋产权证》或权属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以13元/㎡/月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最少不能低于700元。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临时过渡费自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之日起至所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五)办证费:有资格取得安置房产权的被征收人在应安置建筑面积(增加10平方米)内发生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由被征收人支付。
十、补助和搬迁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户补助;
2.特困人员、孤儿一次性给予1.5万元/户补助;
3.烈属、伤残军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户补助。
(二)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含)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或权属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后至60日(含)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产权证或权属档案登记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列入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列入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参照本方案执行。列入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附件: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附件
鹿寨县中药材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