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征批告〔2026〕5号: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6-08-10 16:25

鹿征批告〔2026〕5号

2026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83号),批准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黄冕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

(二)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收目的:为推动我县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能源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征收土地位置: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大村屯、大桥屯、古丁屯;黄冕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下桐木屯(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鹿政规〔2023〕7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 积

(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亩)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大村屯

农用地

19.4355

1.6653

3.0927

92.4741

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大桥屯

农用地

0.2925

1.6653

3.0927

1.3917

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古丁屯

农用地

0.0720

1.6653

3.0927

0.3426

黄冕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下桐木屯

农用地

1.0560

1.3913

2.5837

4.1976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的,经催告后,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83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附件1

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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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征批告〔2026〕5号: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6-08-10 16:25   

鹿征批告〔2026〕5号

2026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83号),批准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黄冕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

(二)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收目的:为推动我县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能源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四)征收土地位置:鹿寨县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大村屯、大桥屯、古丁屯;黄冕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下桐木屯(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附件《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鹿政规〔2023〕7号)执行。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地类

面 积

(亩)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万元/亩)

共计补偿
(万元)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费

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大村屯

农用地

19.4355

1.6653

3.0927

92.4741

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大桥屯

农用地

0.2925

1.6653

3.0927

1.3917

鹿寨镇大村村村民委员会古丁屯

农用地

0.0720

1.6653

3.0927

0.3426

黄冕镇旧街村村民委员会下桐木屯

农用地

1.0560

1.3913

2.5837

4.1976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鹿政规〔2023〕5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的,经催告后,县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26〕83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0日


附件1

鹿寨四堡风电场项目征地红线三维影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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