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LZZC2025-G1-230031-ZHJB)

来源: 鹿寨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7-10 09:00

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5-G1-230031-ZHJB

  二、项目名称:鹿寨县教育局教学一体机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联系人:梁家英
  联系电话:15270259337邮编:332200

被投诉人 1:鹿寨县教育局

地址:鹿寨县城南新区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四楼

邮编:545699

联系人:戴股长 联系电话: 0772-6821561

被投诉人 2: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A座505、506

邮编: 545001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0772-262656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认为鹿寨县教育局教学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5-G1-230031-ZHJB)公开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5年5月19日向代理机构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613通过顺丰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构成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2:检测报告要求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未实质回应诉求,缺乏事实支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财政局

                                                               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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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5-07-10 09:00   

鹿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LZZC2025-G1-230031-ZHJB

  二、项目名称:鹿寨县教育局教学一体机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联系人:梁家英
  联系电话:15270259337邮编:332200

被投诉人 1:鹿寨县教育局

地址:鹿寨县城南新区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四楼

邮编:545699

联系人:戴股长 联系电话: 0772-6821561

被投诉人 2: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30号居上V8城A座505、506

邮编: 545001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0772-262656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九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认为鹿寨县教育局教学一体机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5-G1-230031-ZHJB)公开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损,于2025年5月19日向代理机构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5613通过顺丰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政府采购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项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构成差别待遇。

  投诉事项2:检测报告要求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未实质回应诉求,缺乏事实支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投诉说明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3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0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鹿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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