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LZZC2026-G1-230007-GXDT)-1

来源: 鹿寨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8-18 09:00

鹿寨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柳州市永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创业路3号10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谢永宁

 

当事人在参与在参加鹿寨县教育局录播教室设备采购(LZZC2024-G1-230200-GXJX)项目投标中,根据政采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后台数据显示,与广西鹿寨县馨皓宏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IP地址一致(117.182.116.206)。另根据投标文件元数据提取分析结果显示,与广西鹿寨县馨皓宏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存在共同编辑人。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第一点第(一)项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共计1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时足额上缴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凭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鹿寨农商行缴纳上述罚款)                  

户名: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05712010100941976

开户行:鹿寨农商行城南支行

逾期未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财政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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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LZZC2026-G1-230007-GXDT)-1

来源: 鹿寨县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8-1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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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宁

 

当事人在参与在参加鹿寨县教育局录播教室设备采购(LZZC2024-G1-230200-GXJX)项目投标中,根据政采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后台数据显示,与广西鹿寨县馨皓宏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IP地址一致(117.182.116.206)。另根据投标文件元数据提取分析结果显示,与广西鹿寨县馨皓宏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存在共同编辑人。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第一点第(一)项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30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共计15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及时足额上缴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凭本局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鹿寨农商行缴纳上述罚款)                  

户名: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205712010100941976

开户行:鹿寨农商行城南支行

逾期未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鹿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鹿寨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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