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8-02-16 17:42   |  作者: 廖元锋

 

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

实施清单标准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

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标题:有子项的先写主项名称,破折号后写子项名称;无子项的只写主项名称)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留空即可)

3

实施编码

(留空即可)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民政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29377

监督电话

0772—6812596

9

设定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实施对象

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居委)会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63-1。

13

检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机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责任事项

1.【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改写)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民政部门检查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

2.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救灾救济工作领导

3.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民政部门检查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

4.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民政部门检查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

 

附件:63-1.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63-2.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表

 

 

附件63-1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

监督检查流程图

63-2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表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

条款

检查内容

是否具备

整改

建议

查阅相关资料

1

检查制定的救灾款物发放方案

 

 

2

检查发放名单公示情况

 

 

3

检查救灾款物发放台帐

 

 

入户督查了解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4

检查领取的救灾实物

 

 

5

检查领取救灾款的银行存折

 

 

6

询问领取救灾款物的其他相关情况

 

 

 

附件下载: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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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来源: 鹿寨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8-02-16 17:42    |  作者: 廖元锋

 

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检查)

实施清单标准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

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标题:有子项的先写主项名称,破折号后写子项名称;无子项的只写主项名称)

1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2

基本编码

(留空即可)

3

实施编码

(留空即可)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县民政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民政局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29377

监督电话

0772—6812596

9

设定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实施对象

各乡镇民政办公室、村委(居委)会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12

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63-1。

13

检查内容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机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责任事项

1.【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按“两单融合”所列责任事项填写)

15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此事项为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主管单位有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参考格式进行改写)

16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检查准备风险:(1)未按相关程序确定检查对象;(2)对群众举报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

1.制订工作计划或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2.对于举报案件严格按信访规定进行办理。

民政部门检查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

2.检查实施风险:(1)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查的;(2)玩忽职守,对知悉的财政、财务和会计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4)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严格执行检查程序和检查纪律;2.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3.严格执行廉政纪律。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救灾救济工作领导

3.检查处理风险:(1)行政处理无依据;(2)法律法规运用错误;(3)对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未进行复核;(4)检查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而未予采纳;(5)处理决定中未告知对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

1.依据违法事实,严格细化检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2.集体讨论,严格审批制度;3.严格执行征求意见制度和审理复核制度。

民政部门检查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

4.执行风险:(1)未履行处理决定送达程序;(2)检查对象对已作出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及时执行,未予跟踪监督。

1.严格执行送达程序;2.加强对检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情况跟踪督促;3.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民政部门检查人员或者案件承办人

 

附件:63-1.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流程图

63-2.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表

 

 

附件63-1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

监督检查流程图

63-2

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表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检查人:

检查

条款

检查内容

是否具备

整改

建议

查阅相关资料

1

检查制定的救灾款物发放方案

 

 

2

检查发放名单公示情况

 

 

3

检查救灾款物发放台帐

 

 

入户督查了解救灾款物发放情况

4

检查领取的救灾实物

 

 

5

检查领取救灾款的银行存折

 

 

6

询问领取救灾款物的其他相关情况

 

 

 

附件下载: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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