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9-09-07 00:00   |  作者: 李石胜

鹿安委办字[2006]16号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五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划分和具体标准,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以及县安委办、县安监、公安、财政、卫生、建设、环保、劳动保障、交通、消防、电信、移动、联通、供电、铁路、鹿化公司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安全专家组、保卫组、通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十条 各机构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应急办公室: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联络及信息收集、反馈、事故上报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以及柳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鹿化应急救援中队组成。组长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主要负责控制险情、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对污染区实施洗消等。 (三)安全专家组:由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中石化鹿寨石油公司、鹿化公司、鹿化总厂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要任务是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监测大气、水土污染情况,及时提出抢险救援及紧急应变对策,解决抢险救援中的技术问题,对有关安全技术把关,废弃物的处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卫组:由公安干警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实施对重要目标的保卫。 (五)通信组:由公安、消防部门等及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等单位的通信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区电信公司鹿寨县分公司经理兼任。主要负责通信联络,确保抢险救援通信的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局、经贸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等部门及环卫、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组成。组长由县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现场装备供应,现场供水、供电等的保障以及医疗救护、膳食供应服务等。

第十一条 本预案组成人员因工作调动时,由应急办公室提出调整人选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办公室及各组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做到及时、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警,在县政府领导和县有关领导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之前,属地乡(镇)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助工作,并严密保护好现场,制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及地址;事故的简要经过;可能的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可能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有关联络电话等。

第十四条 应急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或中毒1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发生爆炸或泄漏、危险化学品运输发生事故、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和误售的重大安全事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6小时内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确认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成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局长兼任。建立应急值班责任制,值班室设在交通局。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事故抢救组和事故调查组。各组成员由县交通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后,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同时开展自救。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事故抢救组和事故调查组立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报告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事故抢救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带上相关的灭火装置、防毒面具、防污染保护用品等防火、防毒器材以及牵引、装卸和搬运车辆等抢险机具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带上相关的检测仪器赶赴事故现场,在协助抢救的同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辖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各专业组按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紧急调动消防和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与抢险工作,必要时请驻地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迅速调集部队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必要时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优先保证抢救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输。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事故所在地的电力主管部门监控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 (5)邮电通讯保障 邮电通讯部门:保障通讯系统正常运行,特殊情况下,架设临时通讯线路。 (6)救援物资 物资供应部门:及时调运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供应。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生命线工程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事故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防止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武警部队:协助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县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和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都应按《柳州市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大纲》编制本单位的《化学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不定期地修改和完善,并报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厂区的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图、预防事故的措施、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报警程序及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处置程序与方案、工程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紧急安全疏散、外部联络和社会支援等。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值班人员,启动本单位的《化学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专业抢险队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自救工作。同时由应急处理办公室上报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辖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按照事故单位应急处理预案中提供的资料,组织各专业组针对事故单位的情况,按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广西鹿寨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鹿寨化肥总厂、广西凤糖鹿寨纸业公司、鹿寨县恒泰乙炔厂、广西桂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乐荣金属制品公司、中石化鹿寨分公司、卫生防疫站、环保监测站等。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不定期修改。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的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正确选择最适和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⑴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⑵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因人员。 ⑶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⑷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⑸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⑹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⑺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⑻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⑼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⑽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4、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⑴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⑵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⑶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 导航

关于印发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9-09-07 00:00    |  作者: 李石胜

鹿安委办字[2006]16号

鹿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五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划分和具体标准,按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鹿寨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如下:

指 挥 长:县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   员: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以及县安委办、县安监、公安、财政、卫生、建设、环保、劳动保障、交通、消防、电信、移动、联通、供电、铁路、鹿化公司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安全专家组、保卫组、通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十条 各机构组成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应急办公室: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联络及信息收集、反馈、事故上报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以及柳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鹿化应急救援中队组成。组长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主要负责控制险情、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对污染区实施洗消等。 (三)安全专家组:由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中石化鹿寨石油公司、鹿化公司、鹿化总厂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要任务是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监测大气、水土污染情况,及时提出抢险救援及紧急应变对策,解决抢险救援中的技术问题,对有关安全技术把关,废弃物的处置,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保卫组:由公安干警组成。组长由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实施对重要目标的保卫。 (五)通信组:由公安、消防部门等及电信公司、移动通信公司等单位的通信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区电信公司鹿寨县分公司经理兼任。主要负责通信联络,确保抢险救援通信的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局、经贸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等部门及环卫、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组成。组长由县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现场装备供应,现场供水、供电等的保障以及医疗救护、膳食供应服务等。

第十一条 本预案组成人员因工作调动时,由应急办公室提出调整人选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应急办公室及各组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行动方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做到及时、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当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警,在县政府领导和县有关领导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之前,属地乡(镇)政府领导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助工作,并严密保护好现场,制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报警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及地址;事故的简要经过;可能的事故原因、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可能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有关联络电话等。

第十四条 应急办公室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须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凡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或中毒1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发生爆炸或泄漏、危险化学品运输发生事故、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和误售的重大安全事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6小时内报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确认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见附件)。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成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局长兼任。建立应急值班责任制,值班室设在交通局。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事故抢救组和事故调查组。各组成员由县交通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后,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同时开展自救。应急处理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事故抢救组和事故调查组立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报告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事故抢救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带上相关的灭火装置、防毒面具、防污染保护用品等防火、防毒器材以及牵引、装卸和搬运车辆等抢险机具事故现场组织抢救。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带上相关的检测仪器赶赴事故现场,在协助抢救的同时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辖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各专业组按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紧急调动消防和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与抢险工作,必要时请驻地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迅速调集部队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必要时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优先保证抢救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输。 (4)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指导、协调、监督事故所在地的电力主管部门监控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 (5)邮电通讯保障 邮电通讯部门:保障通讯系统正常运行,特殊情况下,架设临时通讯线路。 (6)救援物资 物资供应部门:及时调运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优先保障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的供应。 (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生命线工程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事故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8)防止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必要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武警部队:协助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县所有剧毒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和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都应按《柳州市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大纲》编制本单位的《化学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不定期地修改和完善,并报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厂区的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图、预防事故的措施、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报警程序及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处置程序与方案、工程抢险抢修、现场医疗救护、紧急安全疏散、外部联络和社会支援等。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值班人员,启动本单位的《化学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专业抢险队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自救工作。同时由应急处理办公室上报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辖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县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按照事故单位应急处理预案中提供的资料,组织各专业组针对事故单位的情况,按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县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广西鹿寨县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鹿寨化肥总厂、广西凤糖鹿寨纸业公司、鹿寨县恒泰乙炔厂、广西桂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县乐荣金属制品公司、中石化鹿寨分公司、卫生防疫站、环保监测站等。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不定期修改。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 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处置措施 (1)进入泄漏现场进行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如果泄漏物是易燃易爆的,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如果泄漏物的有毒的,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为了在现场上能正确使用和适应,平时应进行严格的适应性训练。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2)泄漏源控制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等。 •堵漏。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3)泄漏物处理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贮罐区发生液体泄漏时,要及时关闭雨水阀,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云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集):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用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先控制,后消灭。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察、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燃烧的危险化学品及燃烧产物是否有毒。 •正确选择最适和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演练)。 •火灾扑灭后,仍然要派人监护现场,消灭余火。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⑴扑救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以及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了,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⑵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因人员。 ⑶如果火势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热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裂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场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⑷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⑸贮罐或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应根据火势大小判断气体压力和泄漏口的大小及其形状,准备好相应的堵漏材料(如软木塞、橡皮塞、气囊塞、粘合剂、弯管工具等)。 ⑹堵漏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用水扑救火势,也可用干粉、二氧化碳灭火,但仍需用水冷却烧烫的罐或管壁。火扑灭后,应立即用堵漏材料堵漏,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⑺一般情况下完成了堵漏也就完成了灭火工作,但有时一次堵漏不一定能成功,如果一次堵漏失败,再次堵漏需一定时间,应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漏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从而存在发生爆炸的危险,并准备再次灭火堵漏。 ⑻如果确认泄漏口很大,根本无法堵漏,只需冷却着火容器及其周围容器和可燃物品,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 ⑼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火势熄灭后较长时间未能恢复稳定燃烧或受热辐射的容器安全阀火焰变亮耀眼、尖叫、晃动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⑽气体贮罐或管道阀门处泄漏着火时,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判断阀门还有效,也可违反常规,先扑灭火势,再关闭阀门。一旦发现关闭已无效,一时又无法堵漏时,应迅即点燃,恢复稳定燃烧。 4、易燃液体火灾事故及处置措施 易燃液体通常也是贮存在容器内或用管道输送的。与气体不同的是,液体容器有的密闭,有的敞开,一般都是常压,只有反应锅(炉、釜)及输送管道内的液体压力较高。液体不管是否着火,如果发生泄漏或溢出,都将顺着地面流淌或水面漂散,而且,易燃液体还有比重和水溶性等涉及能否用水和普通泡沫扑救的问题以及危险性很大的沸溢和喷溅问题: ⑴首先应切断火势蔓延的途径,冷却和疏散受火势威胁的密闭容器和可燃物,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如有液体流淌时,应筑堤(或用围油栏)拦截漂散流淌的易燃液体或挖沟导流。 ⑵及时了解和掌握着火液体的品名、比重、水溶性以及有无毒害、腐蚀、沸溢、喷溅等危险性,以便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防护措施。 ⑶对较大的贮罐或流淌火灾,应准确判断着火面积。 大面积(>50㎡)液体火灾则必须根据其相对密度(比重)、水溶性和燃烧面积大小,选择正确的灭火剂扑救。 比水轻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汽油、苯等),用直流水、雾状水灭火往往无效。可用普通蛋白泡沫或轻水泡沫扑灭。用干粉扑救时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 比水重又不溶于水的液体(如二硫化碳)起火时可用水扑救,水能覆盖在液面上灭火。用泡沫也有效。用干粉扑救,灭火效果要视燃烧面积大小和燃烧条件而定。最好用水冷却罐壁,降低燃烧强度。 具有水溶性的液体(如醇类、酮类等),虽然从理论上讲能用水稀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