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办发〔2017〕12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鹿寨县人民政府
办 公 室 文 件
鹿政办发〔2017〕12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鹿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9日
鹿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减灾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警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柳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鹿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全县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减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等部门及时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启动灾害预警响应程序见流程图:
流程图
3.3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民政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害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
4.1.2 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害稳定前,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民政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部门。
4.1.3 对于干旱灾害,全县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县民政局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新闻网站、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含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5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5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县委书记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县人民政府会商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参加,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县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划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财政局和民政局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农业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电信部门组织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8)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呼吁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向上级政府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县委宣传部、县文体新广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7)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害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00人以上、50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IV级响应,向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乡镇政府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上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
(5)县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灾害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
6.1.2 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汇总全县需过渡期生活救助台账,及时发放救助资金等工作。
6.1.3 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上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民政局组织全县各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划拨救灾款物。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全县冬春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救助评估报告。
6.2.2 县民政局、财政局向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2.3 必要时,县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民政局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台账,报上级民政部门。
6.3.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险
7.1.1 县财政局、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每年结合上年度实际支出和有关部门灾情预测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县、乡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大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和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全县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县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全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全县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