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08]5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8-03-13 10:38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发[2008]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7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将《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部署,我县将于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全面完成参保覆盖率60%以上的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7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按照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发挥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城镇居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进一步完善鹿寨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任务
完成当年参保覆盖率达60%以上。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2008年1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本阶段主要是做宣传发动及印发资料等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2月-6月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3月1日-6月30日在鹿寨镇和雒容镇开展试点工作,并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三阶段:2008年7月1日-12月31在寨沙镇、中渡镇、平山镇铺开。
2008年底前在全县各乡镇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更好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完成上述工作目标任务,成立县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度量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廖庆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韦 文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苏志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林明耀 县法制办主任
陆志清 县公安局局长
练国才 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廖 耘 县卫生局局长
覃 海 县物价局局长
曹龙飞 药监局局长
黄忠民 县民政局局长
廖尚敏 县残联理事长
徐跃建 县编委办副主任
何建汇 县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吴昌科 黄冕乡乡长
李有军 平山镇镇长
廖芳琼 中渡镇镇长
蒋荣德 雒容镇镇长
廖能斌 江口乡乡长
李志友 导江乡乡长
陈以平 寨沙镇镇长
廖 堂 拉沟乡乡长
罗家龙 四排乡乡长
朱燕文 鹿寨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韦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何建汇、卢燕同志担任,办公室电话:6811044、6812463。
(二)强化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将这件利民、惠民的实事办实、办好,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明确职责
县劳动保障部门、编委办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编制和调配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制。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财政补助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确认居民城镇户籍。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药品。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发放等工作。
(四)参保对象和条件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鹿寨县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在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等)和具有鹿寨县城镇户籍的未满18周岁不在校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其他具有鹿寨县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时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
(五)基金筹集
我县参保对象62834人。其中,18岁以上居民46707人,未成年居民16127人;成年人低保及重度残疾人员4113人,未成年人低保及重度残疾人员2109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1300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0元。
(2)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6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25元。
2、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
(1)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37元。
(2)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5元。政府补助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30天,等待期从初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参保居民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起付标准
1、住院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100元;自第二次住院起,每次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50元。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门诊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患有门诊大病病种中的一种或以上的,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只累计支付一次。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4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80元。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7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度累计30000元。
(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经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再按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标准报销。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除此之外,在外地医疗机构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凡跨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在出院时按新年度的标准支付。也可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按一次住院结账,其余医疗费用到下一年1月1日以后再按一次住院结账,按新年度标准支付。
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当年度的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报销的,可按下年度的支付标准报销。
(七)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可恢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

六、鹿寨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地址:鹿寨县鹿寨镇西闸塘路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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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8-03-13 10:38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发[2008]5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7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将《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鹿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自治区、柳州市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部署,我县将于2008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为全面完成参保覆盖率60%以上的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7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报告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按照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建立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发挥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城镇居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进一步完善鹿寨县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目标任务
完成当年参保覆盖率达60%以上。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在2008年1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本阶段主要是做宣传发动及印发资料等试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08年2月-6月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3月1日-6月30日在鹿寨镇和雒容镇开展试点工作,并进行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三阶段:2008年7月1日-12月31在寨沙镇、中渡镇、平山镇铺开。
2008年底前在全县各乡镇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更好开展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完成上述工作目标任务,成立县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度量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廖庆红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韦 文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吴宏开 县财政局局长
苏志明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林明耀 县法制办主任
陆志清 县公安局局长
练国才 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廖 耘 县卫生局局长
覃 海 县物价局局长
曹龙飞 药监局局长
黄忠民 县民政局局长
廖尚敏 县残联理事长
徐跃建 县编委办副主任
何建汇 县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
吴昌科 黄冕乡乡长
李有军 平山镇镇长
廖芳琼 中渡镇镇长
蒋荣德 雒容镇镇长
廖能斌 江口乡乡长
李志友 导江乡乡长
陈以平 寨沙镇镇长
廖 堂 拉沟乡乡长
罗家龙 四排乡乡长
朱燕文 鹿寨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韦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何建汇、卢燕同志担任,办公室电话:6811044、6812463。
(二)强化宣传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将这件利民、惠民的实事办实、办好,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明确职责
县劳动保障部门、编委办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编制和调配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制。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政策,积极主动做好财政补助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确认居民城镇户籍。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职业高中和中小学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部门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服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药品。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认定,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并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发放等工作。
(四)参保对象和条件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在鹿寨县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在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等)和具有鹿寨县城镇户籍的未满18周岁不在校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其他具有鹿寨县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时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
(五)基金筹集
我县参保对象62834人。其中,18岁以上居民46707人,未成年居民16127人;成年人低保及重度残疾人员4113人,未成年人低保及重度残疾人员2109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1300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县财政补助100元。
(2)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60元。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25元。
2、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
(1)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全部由政府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37元。
(2)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5元。政府补助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县财政补助2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30天,等待期从初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
(三)参保居民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起付标准
1、住院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100元;自第二次住院起,每次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50元。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门诊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患有门诊大病病种中的一种或以上的,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只累计支付一次。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4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80元。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70%。
3、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度累计30000元。
(五)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经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再按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标准报销。报销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除此之外,在外地医疗机构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凡跨年度住院的,当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可在出院时按新年度的标准支付。也可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按一次住院结账,其余医疗费用到下一年1月1日以后再按一次住院结账,按新年度标准支付。
当年度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当年度的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报销的,可按下年度的支付标准报销。
(七)参保居民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下一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可恢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

六、鹿寨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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