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08]10号:关于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8-05-07 11:51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发[2008]1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因《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7]13号)的部分条款与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精神不符,故需重新报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我县低收入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单身者或离异两年以上(含两年)无房者,且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我县家庭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24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四、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五、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县房改办核发《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为8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为90平方米。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买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交差价款。
八、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并考虑拆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应按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作为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缴政府;购房人也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注明。
九、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按原价退回所分房屋前或已经取得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黄雪勇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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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发[2008]1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因《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鹿政发[2007]13号)的部分条款与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精神不符,故需重新报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我县低收入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单身者或离异两年以上(含两年)无房者,且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8年我县家庭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224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四、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五、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县房改办核发《鹿寨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为8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为90平方米。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买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交差价款。
八、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价并考虑拆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应按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作为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缴政府;购房人也可以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注明。
九、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按原价退回所分房屋前或已经取得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每户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黄雪勇 编辑: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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