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1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3-07-15 16:59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13〕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9日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3〕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3年)的通知》(鹿政发〔2013〕4号)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区域和年产值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补偿标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果树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县发改、住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粮食、经贸、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2.果树补偿标准 3.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联,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原标准)

水 稻(农用地)

2000

 

糖料蔗

2500

 

马蹄、茨菇

4200

 

莲藕(藕塘种植)

5000

 

淮  山

6000

 

旱地作物

旱烟、绿豆、黄豆、芝麻

2300

 

玉米、花生、红薯、木薯、凉薯、高粱

1636

 

豆角、四季豆、丝瓜、南瓜、冬瓜

2500

 

马铃薯、萝卜、胡萝卜、旱芋、水芋

2500

 

大、小白菜、芥菜及甘篮类蔬菜

2500

 

 茄子、辣椒、西红柿 等茄果类蔬菜

2500

 

葱、蒜、韭菜等蔬菜及生姜

6500

 

西瓜、香瓜

4500

 

鱼塘

5000

 

   备注:1.本规定未列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塘(如鳖等特殊养殖)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附件2:

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柚子、橙子、温州柑、金桔、蜜桔、龙眼、杨梅等

种植未满1年

25

25

25

柚子类每亩限株50株以下,柑桔类等其他果树每亩限株12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50

45

4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80

70

60

种植满3年,初桂果

200

150

10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50

200

15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350

300

250

梨、李、枇杷、柿子、板栗、枣、梨、黄皮果桃等

种植未满1年

25

25

25

每亩限株7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50

45

4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80

60

50

种植满3年,初桂果

150

100

8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00

150

10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250

200

150

葡萄

种植未满1年

10

10

10

每亩限株23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种植1年

40

30

20

种植2年,初挂果

80

60

40

种植3年以上,丰产期

100

80

60

油茶树

未挂果

10~3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挂果

60~80

 备注: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费。 3.本规定未列果树参照以上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林地

成片竹林

5000

苗木归原主。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

6500

苗木归原主。

郁闭度0.2以上薪炭林

5000

苗木归原主。

幼林、新造林

3500

苗木归原主。

水桅子(黄桅子)

4000-7000

苗木归原主。

芭   蕉

2000-4500

苗木归原主。

桑   树

4000-6000

苗木归原主。

苗圃

苗木高1.5米以上

10000

苗木归原主。

苗木高1.5米以下

8000

苗木归原主。
 

备注:

1.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执行。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主要农作物按100%标准补偿,次农作物按50%标准补偿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以此类推。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善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如遇特殊品种(例:古树名木等)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附件4 :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桂花树

胸径1cm以下

4元/株

2、胸径超过16cm的,单独评估定价; 3、苗木归原主。

胸径1-2cm

5~10元/株

胸径3-6cm

20~150元/株

胸径7-10cm

150~300元/株

胸径11-15cm

250~600元/株

樟树、榕树、天竺桂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2cm

5~10元/株

胸径3-6cm

20~50元/株

胸径7-10cm

50~150元/株

胸径11-15cm

160~300元/株

竹子

大丛(20株以上)

200元/丛

 

中丛(10-20株)

120元/丛

 

10株以内

50元/丛

 

速丰尾叶桉

1-5cm以下

10元/株

 

5.1-7cm

15元/株

 

7.1-10cm

25元/株

 

10.1-13cm

35元/株

 

13.1-15cm

45元/株

 

15.1cm以上

60元/株

 

苦练树等其他杂树

1-5cm

10元/株

 

5.1-7cm

15元/株

 

7.1-10cm

25元/株

 

10.1-12cm

30元/株

 

12.1-15cm

50元/株

 

15.1-18cm

80元/株

 

18.1-20cm

120元/株

 

20.1cm以上

125元/株

每增加2cm则增加25元

说明: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附件5: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  

房屋结构

使用性质

全新价格

 

有证

无证

 
1.砖混

住宅

1000元/m2

200元/m2

 
2.砖木

住宅(一八墙或以上,小青瓦面)

800元/m2

170元/m2

 

住宅(一八墙或以上,石棉瓦面)

600元/m2

170元/m2

 

住宅(一二墙小青瓦面)

500元/m2

 

住宅(一二墙石棉瓦面)

400元/m2

 
3.泥瓦

住宅

700元/m2

170元/m2

 
4.附房

砖木结构小青瓦面(檐高2.2米以上)

450元/m2

120元/m2

 

砖木结构石棉瓦面(檐高2.2米以上)

400元/m2

 

泥瓦

400元/m2

 
5.养殖房

砖、泥瓦(规模养殖)

300元/m2

100元/m2

 
6.简易房

檐高2.2米以下

150元/m2

50元/m2

 
7.钢架厂棚

跨度10米以上,高度6米以上

200元/m2

 
8.砖窑  

500元/m2

 
9.宅基地  

500元/m2

 

备注

1.根据不同房屋的使用年限确定房屋的折旧成新度。砖混结构的使用年限70年,砖木结构的使用年限50年。房屋折旧成新不得低于八成,每降低一度成新相应每平方米减50元。2.砖木、泥瓦结构有二层的,二层以上的单层高度按2.8米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房屋层高大于2.5米以上,并且是在长期使用属于生产、生活必备的房屋,经村委、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为唯一住宅的,视为有证,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0m2,超出的部分占地面积按无证处理。 第四章 县城规划内的集体房屋由专业部门评估,参照国有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 5.主房含住房、厨房和卫生间。 6、房屋有证是指由土地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7、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国土、住建、房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3.6-4.2万元/公里

 
2、380伏送配电线路  

5.7-8.8万元/公里

 
3、1万伏送配电线路  

9.7-12万元/公里

 
4、迁移变压器  

400元/千伏安

 
5、水泥电杆长8米以下(含8米)  

450元/根

 
6、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900元/根

 
7、渗油木电杆  

90元/根

 
8、石质电杆  

90元/副

 
9、木质电杆  

75元/副

 
10、铜芯电线  

5元/米

 
11、铝芯电线  

3元/米

 
12、三相电线  

7元/米

 
三、电信设施  
1、架空100对电缆  

5.0-6.0万元/公里

 
2、管道200对是缆  

5.2-9.0万元/公里

 
3、架空12芯光缆  

2.5万元/公里

 
4、直埋24芯光缆  

4.5万元/公里

 
5、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2.3万元/公里

 
四、水利设施  
1、水柜 水柜的认定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水农水〔1999〕60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固定贫困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灌扶贫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0〕4号)规定为准。

250元/立方米

 
2、水井深4米以下(含4米)  

3000元/眼

 
3、水井深4米以上  

4000元/眼

 
4、机井(60米以上深水井) 由水利部门鉴定并出具补偿依据。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  

480-550元/立方米

 
2、坟墓(大葬)  

2000元/座

 
3、坟墓(小葬单人)  

1000元/座

 
4、坟墓(小葬双人)  

2000元/座

 
5、铁水管

视管径大小

10-20元/米

 
6、塑料水管

生活用水管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8-15元/米

 
7、胶水管

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5-10元/米

 
8、晒场、道路

水泥

80元/m2

 

三合土

40元/m2

 
9、水渠

三面墙

200元/m3

 

三面片石

230元/m3

 
10、水沟

100元/m

 

片石

150元/m

 
11、砖石化粪池  

400元/m3

 
12、土粪池  

50元/m3

 
13、围墙

一八墙红砖

60元/m2

 

二四墙红砖

80元/m2

 

片石

90元/m2

 

水泥砖

80元/m2

 

煤渣砖

40元/m2

 

泥砖泥墙

30元/m2

 

半节砖

20元/m2

 
14、葡萄棚架

水泥柱

1800元/亩

 

铁线架

700元/亩

 
15、独立水表

迁移安装费

300元/个

 
16、独立电表

迁移安装费

250元/个

 
17、因定电话

迁移安装费

160元/部

 
18、闭路电视

迁移安装费

350元/个

 
19、空调

迁移安装费

200元/台

 
 

附件6: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地面

地板砖(普通)

50元/m2

拉闸门、卷帘门(窗)

100元/m2

  含马赛克
  地板砖(中档)

100-120元/m2

不锈钢拉闸门(窗)

150元/m2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100-150元/m2

防盗门

500—800元/樘

  实木地板(中档)

180-230元/m2

实木门

500-800元/樘

  花岗岩地板砖

90-110元/m2

实木合叶大门

300元/扇

  大理石地板砖

75元/m2

塑钢门

250元/樘

  水磨石地面

40元/m2

普通铁门

200—500元/樘

 

吊项

木吊顶

100元/m2

包门

400元/樘

  石膏吊顶

70元/m2

铁栅门

100元/m2

  艾特板吊顶

65元/m2

塑钢窗、铝合金窗

150元/m2

  塑扣板

50元/m2

塑钢、铝合金纱窗

45元/m2

  铝扣板

80元/m2

包窗

100元/m2

  木线边

30元/m

铁制防盗网

70元/m2

  石膏边

10元/m

不锈钢防盗网

100元/m2

 

内墙

瓷砖墙

50元/m2

其他

普通雨棚(塑料)

70元/m2

  木墙裙

85元/m2

铝雨棚

100元/m2

  刷涂料

10元/m2

铁制扶手

80元/m

  墙纸

30元/m2

不锈钢扶手

120元/m

  文化石

85元/m2

厨柜

150-300元/m2

  玻璃(工艺装饰)幕墙

150-180元/m2

木制壁柜

250元/m2

  腻子

6元/m2

浴缸

600元/个

  艾特板隔墙

55元/m2

洗手盆

100-130元/个

 

外墙

外墙砖

60元/m2

油烟柜

500-700元/个

  广告牌(普通)、灯箱

70-90元/m2

  彩色涂料

30元/m2

  铁艺制品

100元/m2

    水泥雨棚

230元/m2

  备注

1.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铁门(规格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对住房补偿价格持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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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发〔2013〕8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3-07-15 16:59    |  作者: 廖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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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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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9日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暂行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3〕2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3年)的通知》(鹿政发〔2013〕4号)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区域和年产值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补偿标准。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果树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其 他

第八条  县发改、住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粮食、经贸、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2.果树补偿标准 3.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联,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 

 附件1: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原标准)

水 稻(农用地)

2000

 

糖料蔗

2500

 

马蹄、茨菇

4200

 

莲藕(藕塘种植)

5000

 

淮  山

6000

 

旱地作物

旱烟、绿豆、黄豆、芝麻

2300

 

玉米、花生、红薯、木薯、凉薯、高粱

1636

 

豆角、四季豆、丝瓜、南瓜、冬瓜

2500

 

马铃薯、萝卜、胡萝卜、旱芋、水芋

2500

 

大、小白菜、芥菜及甘篮类蔬菜

2500

 

 茄子、辣椒、西红柿 等茄果类蔬菜

2500

 

葱、蒜、韭菜等蔬菜及生姜

6500

 

西瓜、香瓜

4500

 

鱼塘

5000

 

   备注:1.本规定未列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塘(如鳖等特殊养殖)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附件2:

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柚子、橙子、温州柑、金桔、蜜桔、龙眼、杨梅等

种植未满1年

25

25

25

柚子类每亩限株50株以下,柑桔类等其他果树每亩限株12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50

45

4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80

70

60

种植满3年,初桂果

200

150

10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50

200

15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350

300

250

梨、李、枇杷、柿子、板栗、枣、梨、黄皮果桃等

种植未满1年

25

25

25

每亩限株7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种植满1年,未满2年

50

45

40

种植满2年,未满3年

80

60

50

种植满3年,初桂果

150

100

80

种植满4年,丰产期初年

200

150

100

种植满5年以上,丰产期

250

200

150

葡萄

种植未满1年

10

10

10

每亩限株23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种植1年

40

30

20

种植2年,初挂果

80

60

40

种植3年以上,丰产期

100

80

60

油茶树

未挂果

10~30

每亩限株120株以下,苗木归原主。

挂果

60~80

 备注: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费。 3.本规定未列果树参照以上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林地

成片竹林

5000

苗木归原主。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

6500

苗木归原主。

郁闭度0.2以上薪炭林

5000

苗木归原主。

幼林、新造林

3500

苗木归原主。

水桅子(黄桅子)

4000-7000

苗木归原主。

芭   蕉

2000-4500

苗木归原主。

桑   树

4000-6000

苗木归原主。

苗圃

苗木高1.5米以上

10000

苗木归原主。

苗木高1.5米以下

8000

苗木归原主。
 

备注:

1.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执行。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主要农作物按100%标准补偿,次农作物按50%标准补偿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以此类推。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善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如遇特殊品种(例:古树名木等)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附件4 :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桂花树

胸径1cm以下

4元/株

2、胸径超过16cm的,单独评估定价; 3、苗木归原主。

胸径1-2cm

5~10元/株

胸径3-6cm

20~150元/株

胸径7-10cm

150~300元/株

胸径11-15cm

250~600元/株

樟树、榕树、天竺桂等绿化树风景树

胸径1-2cm

5~10元/株

胸径3-6cm

20~50元/株

胸径7-10cm

50~150元/株

胸径11-15cm

160~300元/株

竹子

大丛(20株以上)

200元/丛

 

中丛(10-20株)

120元/丛

 

10株以内

50元/丛

 

速丰尾叶桉

1-5cm以下

10元/株

 

5.1-7cm

15元/株

 

7.1-10cm

25元/株

 

10.1-13cm

35元/株

 

13.1-15cm

45元/株

 

15.1cm以上

60元/株

 

苦练树等其他杂树

1-5cm

10元/株

 

5.1-7cm

15元/株

 

7.1-10cm

25元/株

 

10.1-12cm

30元/株

 

12.1-15cm

50元/株

 

15.1-18cm

80元/株

 

18.1-20cm

120元/株

 

20.1cm以上

125元/株

每增加2cm则增加25元

说明: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附件5: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类  

房屋结构

使用性质

全新价格

 

有证

无证

 
1.砖混

住宅

1000元/m2

200元/m2

 
2.砖木

住宅(一八墙或以上,小青瓦面)

800元/m2

170元/m2

 

住宅(一八墙或以上,石棉瓦面)

600元/m2

170元/m2

 

住宅(一二墙小青瓦面)

500元/m2

 

住宅(一二墙石棉瓦面)

400元/m2

 
3.泥瓦

住宅

700元/m2

170元/m2

 
4.附房

砖木结构小青瓦面(檐高2.2米以上)

450元/m2

120元/m2

 

砖木结构石棉瓦面(檐高2.2米以上)

400元/m2

 

泥瓦

400元/m2

 
5.养殖房

砖、泥瓦(规模养殖)

300元/m2

100元/m2

 
6.简易房

檐高2.2米以下

150元/m2

50元/m2

 
7.钢架厂棚

跨度10米以上,高度6米以上

200元/m2

 
8.砖窑  

500元/m2

 
9.宅基地  

500元/m2

 

备注

1.根据不同房屋的使用年限确定房屋的折旧成新度。砖混结构的使用年限70年,砖木结构的使用年限50年。房屋折旧成新不得低于八成,每降低一度成新相应每平方米减50元。2.砖木、泥瓦结构有二层的,二层以上的单层高度按2.8米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房屋层高大于2.5米以上,并且是在长期使用属于生产、生活必备的房屋,经村委、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为唯一住宅的,视为有证,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0m2,超出的部分占地面积按无证处理。 第四章 县城规划内的集体房屋由专业部门评估,参照国有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 5.主房含住房、厨房和卫生间。 6、房屋有证是指由土地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7、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国土、住建、房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3.6-4.2万元/公里

 
2、380伏送配电线路  

5.7-8.8万元/公里

 
3、1万伏送配电线路  

9.7-12万元/公里

 
4、迁移变压器  

400元/千伏安

 
5、水泥电杆长8米以下(含8米)  

450元/根

 
6、水泥电杆长8米以上  

900元/根

 
7、渗油木电杆  

90元/根

 
8、石质电杆  

90元/副

 
9、木质电杆  

75元/副

 
10、铜芯电线  

5元/米

 
11、铝芯电线  

3元/米

 
12、三相电线  

7元/米

 
三、电信设施  
1、架空100对电缆  

5.0-6.0万元/公里

 
2、管道200对是缆  

5.2-9.0万元/公里

 
3、架空12芯光缆  

2.5万元/公里

 
4、直埋24芯光缆  

4.5万元/公里

 
5、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2.3万元/公里

 
四、水利设施  
1、水柜 水柜的认定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水农水〔1999〕60号)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固定贫困县地头水柜(水池)集雨节灌扶贫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桂扶领发〔2000〕4号)规定为准。

250元/立方米

 
2、水井深4米以下(含4米)  

3000元/眼

 
3、水井深4米以上  

4000元/眼

 
4、机井(60米以上深水井) 由水利部门鉴定并出具补偿依据。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  

480-550元/立方米

 
2、坟墓(大葬)  

2000元/座

 
3、坟墓(小葬单人)  

1000元/座

 
4、坟墓(小葬双人)  

2000元/座

 
5、铁水管

视管径大小

10-20元/米

 
6、塑料水管

生活用水管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8-15元/米

 
7、胶水管

视管径大小和材质

5-10元/米

 
8、晒场、道路

水泥

80元/m2

 

三合土

40元/m2

 
9、水渠

三面墙

200元/m3

 

三面片石

230元/m3

 
10、水沟

100元/m

 

片石

150元/m

 
11、砖石化粪池  

400元/m3

 
12、土粪池  

50元/m3

 
13、围墙

一八墙红砖

60元/m2

 

二四墙红砖

80元/m2

 

片石

90元/m2

 

水泥砖

80元/m2

 

煤渣砖

40元/m2

 

泥砖泥墙

30元/m2

 

半节砖

20元/m2

 
14、葡萄棚架

水泥柱

1800元/亩

 

铁线架

700元/亩

 
15、独立水表

迁移安装费

300元/个

 
16、独立电表

迁移安装费

250元/个

 
17、因定电话

迁移安装费

160元/部

 
18、闭路电视

迁移安装费

350元/个

 
19、空调

迁移安装费

200元/台

 
 

附件6:

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项  目

补偿标准

 

地面

地板砖(普通)

50元/m2

拉闸门、卷帘门(窗)

100元/m2

  含马赛克
  地板砖(中档)

100-120元/m2

不锈钢拉闸门(窗)

150元/m2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100-150元/m2

防盗门

500—800元/樘

  实木地板(中档)

180-230元/m2

实木门

500-800元/樘

  花岗岩地板砖

90-110元/m2

实木合叶大门

300元/扇

  大理石地板砖

75元/m2

塑钢门

250元/樘

  水磨石地面

40元/m2

普通铁门

200—500元/樘

 

吊项

木吊顶

100元/m2

包门

400元/樘

  石膏吊顶

70元/m2

铁栅门

100元/m2

  艾特板吊顶

65元/m2

塑钢窗、铝合金窗

150元/m2

  塑扣板

50元/m2

塑钢、铝合金纱窗

45元/m2

  铝扣板

80元/m2

包窗

100元/m2

  木线边

30元/m

铁制防盗网

70元/m2

  石膏边

10元/m

不锈钢防盗网

100元/m2

 

内墙

瓷砖墙

50元/m2

其他

普通雨棚(塑料)

70元/m2

  木墙裙

85元/m2

铝雨棚

100元/m2

  刷涂料

10元/m2

铁制扶手

80元/m

  墙纸

30元/m2

不锈钢扶手

120元/m

  文化石

85元/m2

厨柜

150-300元/m2

  玻璃(工艺装饰)幕墙

150-180元/m2

木制壁柜

250元/m2

  腻子

6元/m2

浴缸

600元/个

  艾特板隔墙

55元/m2

洗手盆

100-130元/个

 

外墙

外墙砖

60元/m2

油烟柜

500-700元/个

  广告牌(普通)、灯箱

70-90元/m2

  彩色涂料

30元/m2

  铁艺制品

100元/m2

    水泥雨棚

230元/m2

  备注

1.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铁门(规格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对住房补偿价格持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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