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02]59号:关于做好二ОО二年统筹工作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06-06-23 11:24
 | 作者:
李石胜
鹿政发[2002]59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二ОО二年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农民减负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统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乡统筹标准由各乡(镇)自定,在制定标准时,各乡(镇)要考虑村提留、乡统筹总额不能超过1997年定的标准(剔除往年收取的军烈属优待金统筹),也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二、今年军烈属优待金经费上级已明令由财政负担,各乡(镇)不能再列入统筹费收取。
三、在乡统筹费中,民兵训练费、计生费的收取标准仍按去年的办法执行(即民兵训练费0.5元/人·年,计生费1元/人·年)。
四、各乡镇要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上缴任务的完成(上缴任务见附表),如有结余,结余部分由乡(镇)报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专项开支。
五、收取办法
不论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不论区、地驻鹿单位、县直单位,一律按行政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凡对农民收取的各项统筹费,必须如数填入《农民负担登记手册》。
收取统筹费是一项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切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统筹费必须建立专门的帐户,做到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对贪污、挪用、截留、挤占统筹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ОО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村 统筹 通知
发:物价局,农业局,计生局。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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