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16〕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6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16〕8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
年产值标准(2016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我县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公布的《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鹿政发〔2013〕4号)同时停止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5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管辖范围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县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县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详见附件),在结合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平均补偿倍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水平等因素,确定区域统一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2倍,合计22倍。该标准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
四、新一轮征地统一年前值标准的适用原则。属在2016年1月1日之前起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凡2016年1月1日起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包含2016年1月1日以前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批准的),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五、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自《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发布之日起,新实施的征地项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执行。
六、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七、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实施。
附件:鹿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16年4月5日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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