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17〕14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17〕1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7年6月5日
鹿寨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以发明专利为核心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
第一申请人须是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须是本县常住人口或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时间连续达1年以上的人口。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范围
1.向国内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时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资助。
2.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
3.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二)资助标准
1.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
2.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
第五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奖励范围
1.获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2.获国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
3.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二)奖励标准
1.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10000元/件,个人的奖励5000元/件。
2.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5000元/件,个人的奖励2000元/件。
3.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0元/件。
4.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另奖励5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另奖励20000元/项。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奖励的专利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取得专利证书。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鹿寨县专利申请费用、代理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时间连续达1年以上的个人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在我县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办理。
(六)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除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外,还需提供上述单位和个人所要求的材料;
(七)以上要求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二份,单位的须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并按手印,所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鹿寨县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时间连续达1年以上的个人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须有在我县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二份,单位的须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并按手印,所要求的复印件,都需要提供原件备核。
第九条 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即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凭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四)每年资助、奖励审批二次,即上半年6月受理申请,7月审批;下半年11月受理申请,12月审批。每年12月的申请可延至次年上半年受理、审批。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鹿寨县人民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鹿寨县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按照县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如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的,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资助,同时全额追回已发出的款项,并由该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 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相关专利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4日印发的《鹿寨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鹿政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自治区、市驻鹿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