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18〕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3-28 16:27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18〕2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投资企业:

《鹿寨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6日

 

鹿寨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5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1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三)基本目标。到2020年,我县基本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

二、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能

(四)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依法成立鹿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县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职能配置,加强审计、财务监督、考核评价、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选拔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国资监管队伍,并积极探索外聘专业机构、政府雇员等多种途径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

(五)建立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在原有国资监管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办法,制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重大投资追踪管理办法等新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

(六)突出国资监管重点。以出资关系为基础行权履职,优化监管职能,制定出资人履职清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通过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权责边界,维护出资人权益。

(七)完善出资人监督工作机制。树立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理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适时开展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建立总会计师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监督和综合考核评价,不断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一把手”为重点,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

三、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

(八)夯实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企业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健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决策作用,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务、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健全完善财务、审计、薪酬、招投标、物资采购、印章使用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抓好制度落实。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刚性约束,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九)严格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重大资产处置、产权管理、重大投融资等方面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对存在违反程序、擅自决策等违规行为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对企业负责人停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特殊情况需设立三级企业的,应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严格企业财务管控。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资金集中管控。将企业货币资金状况纳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评价体系,实行企业资金账户、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归集和管理,企业按照“有贷才开户,无贷不开户”的原则,合理确定银行存款账户数,监管一级企业银行账户不得超过5个,二级企业银行账户不得超过3个,特殊原因增设银行账户应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及时清理无正常业务发生和只存不贷银行账户,原则上要求在企业贷款账户结清和临时账户业务办理完成后2个月内予以销户,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应规范账户日常管理,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十二)规范企业内部审计。监管一级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工作接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全县年度内审工作意见,落实企业内审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内部审计,并针对重点子企业、重要岗位、重大事项、重点环节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审计。一级企业对所属下级企业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应当有计划的安排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企业年度内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要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审计局备案。

(十三)加强重要岗位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监管一级企业财务、资产、审计机构应单独设立,主管副职职位应分别设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建立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制度,一级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满5年、二级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满3年轮岗一次。一级企业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四)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的权利、责任、具体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主体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对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做法,企业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未纠正的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强化企业外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十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按照统一选聘、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全覆盖基础上,针对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延伸审计,年度覆盖率不低于20%。加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加大社会审计力度,完善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力度,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六)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监事会主席统一委派制度,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派驻监事会制度。派驻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监事会主席由县人民政府任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加大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每年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少于2次,日常监督发现问题随时报告,紧急情况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派驻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派驻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十七)强化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紧扣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县纪委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和“四风”问题,守护企业的纪律底线。严肃查办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巡察工作,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突出专项巡察。

(十八)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企业应从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产权转让、上市、重大资产处置等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可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受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弄虚作假或提供显失公允报告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关系,并禁止其在监管企业范围内从事审计、评估等相关中介服务,情节严重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五、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十九)严格成本费用控制。企业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本单位人财物管控。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强化成本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优化人员结构,节减费用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超标准发放工资性和福利性支出。

(二十)严格公务支出和公务用车控购管理。国有企业公务支出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柳州市和县委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统一定编,超出编制以外车辆一律清理。企业采购公务用车,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六、运用综合激励约束手段,促进经营者规范履职,严格刚性约束的责任追究
  (二十一)规范企业负责人管理。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探索通过中介机构选聘高管的方式,提高企业领导层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董事长、总经理应分设,监事会主席实行交流任职。

(二十二)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全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模式,完善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十三)以责任书形式督促经营者尽职履责。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契约化管理,任前签订履职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进行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构建科学的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考核评价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效能等为主要内容,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绩效档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任、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加大对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暴露或经审计及各类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的追责和倒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运用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属于正当履职,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等引发的损失,建立容错机制,客观评估损失,依法依规公平认定责任。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强化信息公开为载体的社会监督

(二十五)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的分析报告。包括工作类材料: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财务类材料:年度及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决策类材料:形成决策的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统计类材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料及有关汇报、分析材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并购、薪酬分配、利润分配、违法、违纪、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十六)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制定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推动企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推动国资国企发展

(二十七)构建推动国资国企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联动、密切配合,把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职能,精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国资国企改革中的相关问题,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
×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返回 鹿政发 导航

鹿政发〔2018〕2号:关于印发《鹿寨县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03-28 16:27    |  作者: 廖元锋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18〕2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投资企业:

《鹿寨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6日

 

鹿寨县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加快构建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5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17﹞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机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我县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三)基本目标。到2020年,我县基本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建立健全更加完备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

二、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能

(四)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实际需要,依法成立鹿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属县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职能配置,加强审计、财务监督、考核评价、产权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工作,选拔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国资监管队伍,并积极探索外聘专业机构、政府雇员等多种途径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水平。

(五)建立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在原有国资监管制度基础上,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等办法,制定外派监事会管理办法、重大投资追踪管理办法等新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

(六)突出国资监管重点。以出资关系为基础行权履职,优化监管职能,制定出资人履职清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通过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权责边界,维护出资人权益。

(七)完善出资人监督工作机制。树立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理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适时开展向所监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建立总会计师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监督和综合考核评价,不断完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一把手”为重点,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

三、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

(八)夯实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企业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健全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决策作用,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明确企业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务、财务等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运作程序,形成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健全完善财务、审计、薪酬、招投标、物资采购、印章使用等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严格抓好制度落实。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刚性约束,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九)严格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重大资产处置、产权管理、重大投融资等方面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对存在违反程序、擅自决策等违规行为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对企业负责人停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特殊情况需设立三级企业的,应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十一)严格企业财务管控。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实行资金集中管控。将企业货币资金状况纳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评价体系,实行企业资金账户、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归集和管理,企业按照“有贷才开户,无贷不开户”的原则,合理确定银行存款账户数,监管一级企业银行账户不得超过5个,二级企业银行账户不得超过3个,特殊原因增设银行账户应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及时清理无正常业务发生和只存不贷银行账户,原则上要求在企业贷款账户结清和临时账户业务办理完成后2个月内予以销户,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应规范账户日常管理,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十二)规范企业内部审计。监管一级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内审工作接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全县年度内审工作意见,落实企业内审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内部审计,并针对重点子企业、重要岗位、重大事项、重点环节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专项审计。一级企业对所属下级企业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负责人应当有计划的安排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企业年度内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要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审计局备案。

(十三)加强重要岗位监督管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监管一级企业财务、资产、审计机构应单独设立,主管副职职位应分别设置;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建立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制度,一级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满5年、二级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满3年轮岗一次。一级企业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四)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的权利、责任、具体工作程序和方式,保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主体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对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做法,企业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未纠正的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强化企业外部监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十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按照统一选聘、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全覆盖基础上,针对财务管理、物资采购、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延伸审计,年度覆盖率不低于20%。加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加大社会审计力度,完善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整改落实和跟踪检查力度,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六)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建立监事会主席统一委派制度,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派驻监事会制度。派驻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监事会主席由县人民政府任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加大对企业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每年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少于2次,日常监督发现问题随时报告,紧急情况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派驻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派驻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十七)强化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紧扣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环节。县纪委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和“四风”问题,守护企业的纪律底线。严肃查办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加强和改进企业的巡察工作,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突出专项巡察。

(十八)规范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企业应从自治区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产权转让、上市、重大资产处置等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可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聘请中介机构。受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弄虚作假或提供显失公允报告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关系,并禁止其在监管企业范围内从事审计、评估等相关中介服务,情节严重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五、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十九)严格成本费用控制。企业应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本单位人财物管控。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强化成本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优化人员结构,节减费用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超标准发放工资性和福利性支出。

(二十)严格公务支出和公务用车控购管理。国有企业公务支出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柳州市和县委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由市财政局统一定编,超出编制以外车辆一律清理。企业采购公务用车,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六、运用综合激励约束手段,促进经营者规范履职,严格刚性约束的责任追究
  (二十一)规范企业负责人管理。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探索通过中介机构选聘高管的方式,提高企业领导层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董事长、总经理应分设,监事会主席实行交流任职。

(二十二)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负责人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全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模式,完善职工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十三)以责任书形式督促经营者尽职履责。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契约化管理,任前签订履职责任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进行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构建科学的选聘、考核、奖惩和退出机制。考核评价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管理效能等为主要内容,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绩效档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续任、薪酬激励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加大对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暴露或经审计及各类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的追责和倒查制度,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运用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依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的腐败行为。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属于正当履职,但因市场因素、创新的不确定等引发的损失,建立容错机制,客观评估损失,依法依规公平认定责任。

七、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强化信息公开为载体的社会监督

(二十五)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的分析报告。包括工作类材料:年度(半年度)工作总结、计划、工作会议纪要、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财务类材料:年度及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和说明;决策类材料:形成决策的决议、决定及相关的可行性报告,决策依据等;统计类材料:企业经营活动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料及有关汇报、分析材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并购、薪酬分配、利润分配、违法、违纪、法律诉讼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及时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十六)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制定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推动企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推动国资国企发展

(二十七)构建推动国资国企发展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联动、密切配合,把支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工作职能,精心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国资国企改革中的相关问题,推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发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