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18〕14号:关于给予邓庆全等4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18〕14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
邓庆全等4位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2016至2017年,我县在深化“平安鹿寨”建设中,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为表彰他们见义勇为的高尚品德,弘扬社会正气,依照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鹿政发〔2018〕7号)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邓庆全“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3万元。
二、授予覃泽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2万元。
三、授予陆荣明“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
四、授予邓茜雯“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万元。
县人民政府号召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受到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积极分子学习,发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崇尚正义,敢于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和各种灾害作斗争,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建设“平安鹿寨、法治鹿寨”做出更大贡献。
2018年7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自治区、市驻鹿各单位,市人民政府。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