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发〔2020〕9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发〔2020〕9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鹿寨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权力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承接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24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19年)>的通知》(柳政发〔2019〕42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调整后形成《鹿寨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审批必要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目录》在《关于印发〈鹿寨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鹿政发〔2018〕13号)基础上,依据上级有关取消、新增和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文件要求,取消3项、新增10项、调整2项中介服务事项,确定2020年鹿寨县确需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50项。
三、鹿寨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和动态管理。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全县各审批部门行使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不得变相设置中介服务或服务环节,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设置限制性条款或指定中介服务。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等确需调整《目录》的,审批部门应进行必要性、合理性论证,报县审改办审核并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调整。
四、《目录》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鹿寨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0年)
2020年6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