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19〕30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19〕30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
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7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8月21日
鹿寨县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理我县当前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国有土地使用证问题
(一)已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查核土地权属资料,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应当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二)对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处理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坚决杜绝通过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变通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多次转移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问题
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造成房地权利人不一致的,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房地一体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尊重房屋交易事实,在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原土地权利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确实无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公告并注销后,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三、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其销售的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购房人单方申请,申请人凭企业注销或吊销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和购房人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于不按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问题
(一)对于增加容积率已经许可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对于增加容积率未经批准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改变容积率批准情况,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书,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不按批准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设,且用地单位不能配合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和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建筑物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问题
单位或个人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超出本宗地界线占用其他土地的,按照被占用土地的情况分类处理:
(一)被占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归本宗地使用人使用,应首先办理合宗批准手续,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应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问题
(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房屋的用途已经许可,但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且不符合批准土地用途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并获得有关补办手续的,依据改变建设用途的批准手续,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规范土地用途填写问题
因不同时期土地分类标准不同,造成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土地分类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照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土地用途后进行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八、关于易地搬迁安置等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生态搬迁、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含征地拆迁)等易地搬迁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新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且原宅基地退还并注销原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的,予以办理新安置宅基地不动产登记。
九、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材料问题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经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下列材料可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一)个人使用的,提交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没有房屋权属来源证明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文件;
(二)单位使用的,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及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因房地产继承、买卖、调整、交换、赠与等原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按本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提交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之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协议和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十、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权利人以依法取得的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与建(构)筑物一并抵押。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首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并函告抵押权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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