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0〕1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规〔2020〕1号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8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3日
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的决策、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鹿寨县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在鹿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县乡级财政预算资金、县乡级财政管理的资产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县乡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其他政府项目投资资金。
鹿寨县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定,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三)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四)政府投资规模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及规模。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过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四条 项目前期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对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情况,并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五条 中介服务
建立鹿寨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从中介超市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监管。
中介超市的建立和管理由县行政审批局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审批平台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基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报县发改局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不得倒置、缺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报县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简化程序
(一)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以直接申报开展施工图设计或者实施方案编制。
(二)列入鹿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三)政府投资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审批程序,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特事特办,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对欠缺审批条件的项目,可在职权范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但项目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应补办完相关审批手续。
因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不得认定为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的认定和审查,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节能减排、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的结果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项目单位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重大风险评估等前置审批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同报县发改局。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并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报县发改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作为县发改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概算控制
经县发改局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地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地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地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内容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一致,仅因要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导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不含10%)以内的,项目单位可以直接报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但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对超投资估算情况作出明确说明。
(二)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10%)以上的,或因更改建设地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须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批复后,再报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计划提出
项目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报县发改局汇总。
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拟补助或者贴息金额等事项,并附具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等文件。
第十四条 联合审查
成立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鹿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资金申请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五)项目选址、用地、环评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或者可予以保障;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
县发改局根据联合审查意见,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下达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县财政预算,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在1个月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到有关单位。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计划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县财政局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七条 调整计划
(一)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建设条件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发改局汇总后于每季度月末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因建设需要纳入当年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发改局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查小组审核后,于每月末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审议,批准后纳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章规定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代建制
投资概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地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方案、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地投资概算。施工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预算评审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被选中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照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独立开展所受托的业务,非职责相关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其代理业务开展。
(二)中介服务机构在受托业务办理中或完结后,将相关结果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备案或审批。
(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代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中介服务机构业务行为及绩效实行再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
项目单位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本县监管权限内的所有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施工许可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在开工后按规定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变更管理
实行项目投资变更联合审查制,由县发改局组织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对项目投资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投资概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或者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投资在5%(含5%)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审核签字后实施,项目单位将变更投资的签证内容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投资概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投资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或者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投资在5%以上、10%(含1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投资申请,经项目投资变更联合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投资概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投资在4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或者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投资在10%以上、20%(含20%)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投资申请,经项目投资变更联合审查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四)投资概算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变更投资在80万元以上的,或者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在2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投资申请,经项目投资变更联合审查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审批。
(五)项目投资概算不变,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审查通过后向原审批单位报批。
第二十五条 概算调整
项目投资变更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一次性提供完整材料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项目投资概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只允许调整一次。
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投资概算)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原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项目调整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说明及申请调整报告;
(三)拟调整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与原核定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调整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有相应造价编审资质的人员或者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查确认,并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项目验收具体管理规定由各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算与决算
(一)县财政部门按照经审查确认的项目结算书,核算拨付结算款项。财政部门可根据对部分项目结算结果情况的预判,实施抽查复核,并按照经项目单位认可后的复核结果来核算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县财政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县审计部门可根据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决)算审核情况,通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对部分项目结(决)算审核结果质量进行抽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县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抄送县发改、财政部门。
(四)项目建设单位始终对项目结算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资产移交
项目业主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在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业主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管理
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其中:
(一)县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调整、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等工作。
(三)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四)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寨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后监督机制
加强对中介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监管分离,由县财政局每年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入驻中介超市的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效率、收费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并对结果进行考评和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从中介超市中予以清退。
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价细则由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其他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回收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履职不到位造成项目超概算、超投资或违规超概算、超投资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财政投资安排的;
(八)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违规审批;
(二)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未按规定拨付资金,以及截留、侵占、挪用资金;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财务审计、造价审核、招标代理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之前制定的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