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规〔2020〕15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7-02 18:25   |  作者: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政府文件

鹿政202015


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职能转变、扩大管理权限、增强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精神,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07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10项。其中,行政给付3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2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下放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调整乡镇权责清单,及时在相关网站、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涉及下放县级管理权限的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制定下放方案并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衔接及事后监管工作,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20207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日印发

附件

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序号

县级主管行政机关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
主体

赋权后的执法主体

赋权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备注

1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权力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权力两个子项

2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2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3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给付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管理权限赋予乡镇(街道)

4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事后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5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事后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8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9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

扣留无证运输或有其他违法情形运输的木材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10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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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人民政府

关于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职能转变、扩大管理权限、增强乡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号)精神,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07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10项。其中,行政给付3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2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下放事项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调整乡镇权责清单,及时在相关网站、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涉及下放县级管理权限的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制定下放方案并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衔接及事后监管工作,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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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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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


序号

县级主管行政机关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
主体

赋权后的执法主体

赋权后的行政复议机关

备注

1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权力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权力两个子项

2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2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城乡特困(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供养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3

县民政局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给付金额在2000元以内的管理权限赋予乡镇(街道)

4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事后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5

县行政审批局

行政许可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在乡道、村道上实施。事后监管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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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7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

代为补种树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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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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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强制

扣留无证运输或有其他违法情形运输的木材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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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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