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3007794317P/2021-143461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13日
- 标 题:
- 鹿政规〔2021〕10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鹿政规〔2021〕1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13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 图解政策
鹿政规〔2021〕10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管护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4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9日
鹿寨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后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高”基地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桂糖改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双高”基地土地整治、水利化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巩固“双高”基地建设成果,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高”基地项目是通过争取中央支持,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投入,以及实施主体投入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为逐步实现糖料蔗经营规模化、水利现代化、生产机械化、种植良种化而兴建的项目。其建后管护是指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
第三条 “双高”基地建后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县“双高”办将项目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权益移交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项目建后所形成的资产移交给村集体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或将项目设施经营管理权委托蔗区制糖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实施主体运行管护。
第四条 “双高”基地项目要建立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项目建后管护机制,做到建成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确保项目长久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的管护对象为纳入“双高”糖料蔗基地的项目片区,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补助投资实施的“双高”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工程设施均属管护对象。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内容为项目区红线范围内耕地保护和项目区内田间路网;水利化工程由水源工程和田间工程组成,其中水源工程主要包括引水堰坝、山塘、机井、取水设施、引水渠、进(集)水池、泵房、水泵进出水管、水池、泵站机电设备等;田间工程主要包括输配水渠道、涵管、排灌沟渠、输配水干支管道、田间给水栓、滴灌管、喷头、闸阀、排气阀、计量表等。
第三章 产权、使用权归属
第七条 所有“双高”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双高”办组织并督促相关各方办理权益移交手续,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所有权、使用权和管护责任;由县“双高”办对项目工程负责登记造册,分类编号,建立档案。
第四章 土地整治项目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八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是“双高”基地红线范围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各项耕地保护措施,确保“双高”基地耕地数量和质量稳定。
第九条 根据签订的管护责任书,项目区的管护主体要确保田间路网道路系统的完整,保障通行的畅通,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硬化的水泥路限制过往车辆吨位,定期查看损坏部位,及时进行修补。
第五章 水利化管护组织与制度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建后的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与管护主体以及管护责任人分别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范围,量化管护指标,细化管护责任,将管护人员报酬同管护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区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程序严密,标准明确,责任到人,操作性强。在管护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项目区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管护意识,共同做好管护工作。
第六章 水利化管护责任和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建后管护负总责。跨行政村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管护机制;行政村以内的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负责落实管护机制。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建后管护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建后管护指导工作,并将项目工程管护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各村委会进行管护。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工程要按照有关设置“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固定标志的要求,进行划界、设桩、竖牌、立牌。主要工程设施统一设置“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标志牌,实行统一分类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时间、投资总额、建设规模、受益范围、管护单位、管护责任人等。
第十六条 “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设施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需依法报批,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按照“谁设障、谁清理,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水利设施旁边堆放其他杂物和设障;不准在排灌沟渠上乱开口子、乱筑档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不准破坏水源工程、干支管道、田间给水栓、滴灌管、喷头、闸阀、排气阀、计量表等。
第十八条 农田排灌沟渠要保证“三度”(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清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通畅,确保项目工程长久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所有完工验收的项目工程,按建设合同由工程施工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管护工作。质保期满后,乡镇“双高”糖料蔗基地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完好情况进行复验,对不能履行管护责任或出现质量等问题,要及时上报县“双高”办,并由建设方相应扣减施工方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水利化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双高”办移交给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职责,制定管护目标,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建成后,因地制宜,可采取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等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并鼓励探索、创新适合工程的新型管护模式。
第七章 水利化运行管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管护主体要广辟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逐一建立经济自立的工程养护管理机制。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形成的资产运营受益,应用于工程运行管护和滚动开发。
第二十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建成后由县级水利部门按《广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办法》测算水价,报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按量计价收取水费。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项目区,经讨论可采用按亩收费。
第二十四条 具有营利性质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管护主体(专业化管护公司、水利专业合作社),工程年度运行管护经费从收取的水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性质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管护主体(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工程年度运行管护经费由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与制糖企业、村集体、种植业主自行协商按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因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区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积极申报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市、县财政支持,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和维护。
第八章 水利化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条款,不断修订和完善“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工程管护办法。对认真落实管护办法、管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从每年争取得到的国家、自治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重点倾斜支持。对不负责任、制度不严、管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损坏“双高”糖料蔗基地水利化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要迅速予以坚持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对管护工程渎职失职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糖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