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23007794317P/2022-44346
效力状态:
发文机关: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标题:
鹿政规〔2022〕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鹿政规〔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文件下载:
下载
相关解读:
图解政策 

鹿政规〔2022〕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9-09 17:55   |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9日


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提高全县主要粮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技术支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下达我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30万元。

(二)补助重点

1.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服务主体通过收购农户生(湿)稻谷、大豆、玉米等农作物进行烘干作业方式实施社会化服务可以享受作业补助。

2.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的关键薄弱环节。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聚焦制约当地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切实解决我县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问题,重点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包括无人机播种)和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相同作业环节已享受其他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的不得享受本项目补助;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不得享受本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的原则,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在签订作业服务合同时,要体现差额收费。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给服务主体。

(四)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文件规定,对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等规定。制定补助标准如下:

1. 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40元/亩(其中无人机播种5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60元/吨,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秸秆还田各1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60元/亩。

2.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38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38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38元/亩(其中无人机播种5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58元/吨,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秸秆还田各1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58元/亩。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比例不低于60%

(五)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

我县辖区内具备全程或部分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愿意参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管辖所在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申请遴选。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申请遴选的服务主体进行初审并报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复审备案后均可确定为我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开展遴选工作。申请遴选的服务主体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服务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 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作业机具图片等)。

4. 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补助标准、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重量)、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各相关数据、作业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可作为核定作业量的依据。

3.服务对象确认。服务主体完成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采取签名+手印方式进行作业量确认。

4.验收申请。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机械化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并向作业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验收。

5.组织验收。作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申请验收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作业核验办法对作业服务情况进行验收,各验收人员在《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6.申请补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验收后,服务主体根据验收数据,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将以下补助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审核:

1)服务主体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7)其他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终端平台数据、机械化作业的相片、影像等资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7. 审核。针对服务主体提交上来的补助申请相关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进行审核,在附件5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8. 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业服务区域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附件6、附件7),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9.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补助申请材料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四、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落实,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按质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开展技术指导,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服务主体的各项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指导。

(二)加强主体培育。加强指导,积极培育我县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确保我县每个作业环节承担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3家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负责制定具体作业核验办法。根据作业特点,采取人工或信息化手段组织验收。简化优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补贴。

(四)加大政策宣传。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撰写项目工作总结。

附件:

1.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

2.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公示(模板)

7. XX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情况公示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月9日印发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主办: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 承办:鹿寨县信息化建设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桂ICP备06009684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302000043号 纪委监委 · 网上举报

返回 行政规范性文件 导航
索  引  号:
11450223007794317P/2022-44346
效力状态:
发文机关: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标题:
鹿政规〔2022〕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鹿政规〔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文件下载:
下载
相关解读:
图解政策 

鹿政规〔2022〕8号: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9-09 17: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9日


鹿寨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提高全县主要粮油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技术支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下达我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共计30万元。

(二)补助重点

1.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社会化服务、发展服务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集中连片推进规模化生产。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服务主体通过收购农户生(湿)稻谷、大豆、玉米等农作物进行烘干作业方式实施社会化服务可以享受作业补助。

2.聚焦粮食和大豆油料作物的关键薄弱环节。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聚焦制约当地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切实解决我县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普遍存在的关键薄弱问题,重点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包括无人机播种)和机械化收获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相同作业环节已享受其他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的不得享受本项目补助;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的不得享受本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进行。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的原则,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在签订作业服务合同时,要体现差额收费。验收合格后,由财政按补助标准兑现补助资金给服务主体。

(四)补助标准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59号)文件规定,对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等规定。制定补助标准如下:

1. 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0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0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40元/亩(其中无人机播种5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60元/吨,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秸秆还田各1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60元/亩。

2. 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38元/亩,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38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播种各38元/亩(其中无人机播种5元/亩);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高效植保各5元/亩·次;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烘干各58元/吨,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秸秆还田各15元/亩;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机械化收获各58元/亩。

补助资金用于补助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比例不低于60%

(五)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大豆、玉米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的服务主体,包括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

我县辖区内具备全程或部分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组织,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愿意参加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附件1),向管辖所在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办理申请遴选。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对申请遴选的服务主体进行初审并报向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县农业农村部门(农机中心)复审备案后均可确定为我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开展遴选工作。申请遴选的服务主体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服务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 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匹配的机具清单(作业机具图片等)。

4. 其他证明材料。

(二)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补助标准、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重量)、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保证服务效果,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应当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各相关数据、作业轨迹、照片等佐证材料可作为核定作业量的依据。

3.服务对象确认。服务主体完成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服务对象依据服务实施情况对服务情况采取签名+手印方式进行作业量确认。

4.验收申请。服务主体实施完成机械化作业服务后,填写《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并向作业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验收。

5.组织验收。作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服务主体提交的申请验收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作业核验办法对作业服务情况进行验收,各验收人员在《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上签署验收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6.申请补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验收后,服务主体根据验收数据,填报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并将以下补助申请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审核:

1)服务主体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则提供一卡通账号);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附件2);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附件3);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附件4);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5);

7)其他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的原始证明材料(如: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终端平台数据、机械化作业的相片、影像等资料);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申请作业补助的服务主体负责。

7. 审核。针对服务主体提交上来的补助申请相关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进行审核,在附件5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8. 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作业服务区域所在的行政村进行公示(附件6、附件7),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9.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将补助申请材料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兑付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四、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方案、补助资金、项目经费的落实,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按质推进,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开展技术指导,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对服务主体的各项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进行指导。

(二)加强主体培育。加强指导,积极培育我县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确保我县每个作业环节承担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主体达到3家以上。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负责制定具体作业核验办法。根据作业特点,采取人工或信息化手段组织验收。简化优化程序,方便群众办理补贴。

(四)加大政策宣传。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撰写项目工作总结。

附件:

1.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申报书

2. 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合同

3.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确认表

4.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验收表

5.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补助申请表

6.鹿寨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公示(模板)

7. XX合作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作业情况公示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月9日印发   



版权所有:(C) 2016 鹿寨县人民政府

地址:鹿寨县创业路2号 政府热线电话:0772-6812345

县政府邮箱:lzxzfbgs126.com 投稿:lzzfw126.com

维护电话:0772-6819789 网站标识码:45022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