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来源:
鹿寨县信息办  |
发布日期:
2014-05-06 09:36
 | 作者:
QY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个人上年平均月工资额确定,如个人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统一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三、养老保险的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四、养老保险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时起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六、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龄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七、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一)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二)档案托管人员,同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办理
(三)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申领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7.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8.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
2、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
月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九、职工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
(一)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二)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死亡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人员,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三)退休人员死亡后所领取的养老待遇,由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补助费组成。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养老金的8个月,丧葬补助费为死亡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
(四)城镇参保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办理遗属困难补助费。
十、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每年定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认证表》到领取地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未通过资格认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停止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待补充认证通过后,恢复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并补发暂停发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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